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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35214/2018-00050 分类: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文号: 新政〔2018〕49号
成文日期: 2018-07-08 发布日期: 2018-07-08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新店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35214/2018-00050
分类: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文号: 新政〔2018〕49号
成文日期: 2018-07-08
发布日期: 2018-07-08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新店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新店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201849

 

 

关于印发《如东县新店镇农村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镇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32 号)以及南通市《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了《如东县新店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如东县新店镇人民政府

                                      201878

 

如东县新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8日印发

                                              共印60

如东县新店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省农委等十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实施意见》(苏农经〔2018〕8号)、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通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委农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做好全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有需要的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三、工作对象

镇、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四、清查范围

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具体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五、登记时点

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六、重点工作

(一)清查核实资产按照“过程公开、结果透明”的要求,以会计账面价值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全面清查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款、账证、账账、账表“五相符”。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在做好全面清查和重点清查的同时,突出清查资产租赁、资源发包、对外投资及借款等各类合同协议以及账外资产,逐项登记梳理合同协议所涉资产资源的标的、数量、金额、履约价格等,评估合同协议的合理合法合规性及履约风险。

(二)明确资产权属。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镇、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扶贫资金、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存在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以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或通过仲裁、司法程序解决。

(三)建好资产台账。重点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集体资产台账要明确集体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金额、状态、保管人等,并及时记录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承包、租赁期限以及收缴情况等。集体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四)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次年1月底前县委农办

(五)加强平台建设。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监管。完善平台功效,实现适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监管,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同时加快推进“阳光行动”,全镇所有村(居)要做到通过微信公众号将群众关心的农村集体资产、补贴补偿资金、扶贫补助资金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和农户关心的信息及时、主动、精准推送到户。

七、工作步骤

全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4月开始,至2018年10月底结束。具体工作步骤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8年5月10日前完成)。建立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

1.建好机构。镇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清产核资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负责本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各村(居)成立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实施和指导本村清产核资工作。各村(居)成立由村党组织书记为组长,村经管员、现金会计、村监委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党员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居)、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方案。各村(居)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明确目标任务、清查内容、清查方法、时间进度及人员分工等,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3.组织培训。分层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训,重点培训村(居)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要求、目标任务,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统计口径等。县级将组织对各镇相关人员、各村(居)部分业务人员进行培训。镇将组织对各村(居)村支书、村经管员、村监委会主任、民主理财组长等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各村(居)要对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全体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8年9月底前完成)。 、村()按照实施方案,对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抓好六个环节:全面清查、初次公示、二次公示、确认结果、调整账目、汇总报告。

1.全面清查。清查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账目,摸清债权债务,对相关经济协议与合同进行全面梳理,对账外实物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补充登记,认真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明确产权归属

2.初次公示。村(居)、组清产核资结果报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初审,初审通过后,在显要位置张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镇级清产核资结果经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二次公示。对初次公示后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及时认真组织整改,做好答疑解惑,进一步完善清产核资结果。并将完善后的清产核资结果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确认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清产核资结果,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形成清产核资工作决议,并报县、镇两级领导小组。确认后的结果要及时录入县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纳入统一管理。

5.调整账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据清产核资结果及时调整账目,确保账实相符。

6.汇总报告。各村(居)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要认真收集有关原始资料和新形成的资料,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报镇农经部门集中代管。镇农经、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报送县委农办。

(三)总结阶段(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1.检查验收。检查主要分为清产核资工作组自检、互检,镇组织的检查和县级组织的抽检。镇检查工作贯彻清产核资全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整改,确保工作质量。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查程序和成果检查、数据的规范性检查、镇汇总成果一致性检查等。清产核资成果验收以镇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逐个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验收。成果检查验收过程和结果应有专门记录,检查验收完成后应编写检查验收报告。县级将根据省、市部署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抽查面不低于15%。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2.总结推广。全面总结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经验,充分挖掘各镇、村(居)在实施清产核资过程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争取形成一批政策性、制度性成果,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为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基础工作,对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防止和纠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各村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既要把握时间进度,更要确保工作质量,坚决防止工作走过场和弄虚作假。村(居)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落实主体责任。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落实工作责任。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农经站牵头,会同财政、国土、建设、水利、教育、文、卫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全镇各层级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镇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不定期交流经验做法,研究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创造保障条件,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要建立进度半月报制度,农经站每月1日、15日前将半月进度报县委农办。

(三)强化宣传督查。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平台,采用基层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清产核资工作。要组织工作督查,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强化清产核资结果审核,帮助指导基层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清产核资工作如期完成。

)加强问题查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附件: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附件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  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1231日。

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 集体资产清查

  第七条  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八条  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九条  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第十三条  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第三章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

第十四条  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

  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

第十五条  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

  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第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

  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第四章 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

第十八条  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所有权确权

第二十条  根据《物权法》和《意见》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  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十五条  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

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31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农业部。

第三十条  加快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