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214/2020-00018 | 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新店镇 | 文号: | 新发〔2020〕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新店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35214/2020-00018 | ||||
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新店镇 | ||||
文号: | 新发〔2020〕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新店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新发〔2020〕14号
关于印发《新店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各单位:
《新店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经镇党委、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如东县新店镇委员会
如东县新店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
中共如东县新店镇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 |
共印80份
新店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总体目标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管理
2.1组织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新店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沈瑜新 镇党委书记
曹 薇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陈 勇 镇人大主席
副组长:朱卫东 镇党委副书记
吴建峰 镇纪委书记
顾海伟 镇组织委员
吴庆飞 镇宣传委员
王俊峰 镇统战委员
马书超 镇政法委员
唐明明 镇人武部长
杨卫海 镇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季 伟 副镇长
吴小娟 副镇长
许宏彬 副镇长
陈季春 副镇长
成 员:葛卫峰、张国建、胡泉、张峰峰、成玉高、于闻多、张妍、郑哲文、朱宏亮、季建明、陈均、蔡亚明、孙天浩、朱剑飞、曹继红、曹志荣、喻爱民、严宏俊、顾春燕、顾卫、各村(居)主要负责人
新店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镇宣传委员吴庆飞任办公室主任,葛卫峰、严宏俊、顾春燕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镇卫生所。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进行、责任到人,具体分成以下几个小组负责开展各项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朱卫东
副组长:吴庆飞
成 员:葛卫峰、严宏俊
(二)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组(信息报送组)
组 长:吴庆飞
副组长:顾 卫、顾春燕
成 员:各村(居)主要负责人、医护人员
(三)应急处置组
组 长:杨卫海、吴庆飞
副组长:胡 泉、顾春燕
成 员:派出所民警、联防队员、卫生所人员
(四)交通管控组
组 长:马书超、陈季春
副组长:成玉高
成 员:交警、城管队员
(五)市场监管组
组 长: 许宏彬
副组长:朱宏亮、陈 均
成 员:市场监督局新店分局、镇安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六)工业企业监管组
组 长:王俊峰、季伟、许宏彬
副组长:曹继红、陈均、蔡亚明
成 员:企业服务中心、安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环保服务中心
(七)农业农村工作组
组 长:陈 勇
副组长:唐明明
成 员: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八)建筑行业监管组
组 长:吴小娟
副组长:陈季春
成 员: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九)校园疫情防控组
组 长:吴庆飞
副组长:曹志荣
成 员:各学校、各托幼机构负责人
(十)物资保障组
组 长: 王俊峰、顾海伟
副组长: 张国建、郑哲文
成 员:财政所、交易中心全体人员
(十一)宣传报道组
组 长:吴庆飞
成 员:张 妍、陈 华、各村(居)负责宣传的村干
(十二)工作督查组
组 长:吴建峰
成 员:于闻多、沙亚洲
2.2职责分工
2.2.1卫生所
镇卫生所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制定本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预案和防控策略,进行社会动员并指导本辖区内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确定隔离场所;开展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做好应急防控物资储备;负责本镇内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指导做好消毒工作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2.2.2医疗卫生机构
镇卫生院设立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及时发现有可疑症状者并指导转诊;卫生室协助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上报密切接触者健康状况。
2.2.3村(居)
负责对本村可疑流动人员的筛查、统计上报及宣传和思想工作。协助做好卫生防控工作。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基层单位,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重点做好“六小行业”的专项整治。
2.2.4市场监督部门
强化市场监管。对农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进行整治,加强病媒生物防制、通风管理,做到每日清洗消毒。严禁活禽销售,严禁非法养殖、加工、经营各类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转运贩卖野生动物。
2.2.5交通部门
加强交通运输环节管控。督促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实行“日消毒”和“每班次通风”。做好公共交通司机健康情况监测,有可疑症状待岗观察。做好车站等重点场所通风消毒和人员体温监测等工作。
2.2.6公安部门
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公共卫生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封锁可疑区域,做好封锁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对不配合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病人与密切接触者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2.2.7教育部门
加强校园疫情防范。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室、宿舍、活动场所等要保持通风换气,搞好环境卫生。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7.5℃)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
2.2.8民政部门
加强养老机构管理,做好集中供养人员的预防工作,尽量减少外出和参加集体活动,密切关注散养人员动态。
3.应急处置
3.1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疫情,各单位、各村(居)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国内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预测预警。
(2)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
(3)医疗机构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的筛查工作。
(4)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水平。
(5)规范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要求,对可能出现的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严格进行隔离治疗,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排查,在指定场所强制进行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拒绝隔离、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必要时由公安部门配合做好信息查询、人员搜索和强制隔离等工作。
(6)各村(居)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提供必要的措施保障。每天做好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3.2本镇范围内发现输入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或出现本地感染病例,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监测,实行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报告制度。卫生部门迅速协助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查明病例之间的相互关联。
(2)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医疗机构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3)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员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4)派出所、村(居)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提供必要的措施保障。
(5)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危险性,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3.3结合疫情发展趋势,加强学校、农村、建筑工地、车站及公共场所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取消婚丧嫁娶宴请活动,禁止集市、庙会等群体性聚集活动。学校落实师生、员工晨检制度,加强防治知识宣传,保持校舍良好通风,定期进行消毒。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要坚持严格消毒制度,必要时责令停业。交通、住宿等单位,发现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时,采取就近就地隔离观察、治疗。及时与周边沟通信息,严密监测。政府应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
4.保障措施
4.1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所有医疗卫生人员都要掌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
4.2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和检查,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纪委等监督部门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4.3做好物资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镇、村要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品、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等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