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9-06-24 15: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各村(社区)、场,机关各局、办、中心,驻区各部门、单位,如东金海岸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为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完善调整成员身份确认标准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101号),完善调整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如下。

(一)应当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对象

1.户籍在本村予以确认的:(1)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世居在该组织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从原居住地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但一人不得同时享有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4)户籍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居住且承担相应义务,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接纳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大中院校毕业后未被录招为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且户籍仍登记(含回迁)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6)户籍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后已获相应补偿或安置人员,虽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仍视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参与集体资产股份和收益分配的权利。

2.户籍从本村迁出但依然予以确认的:(1)原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2)原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3)参与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后购买小城镇户口或政策性农转非但未享受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人员。

3.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应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二)不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象

1.户籍在本村但是不予以确认的:(1)户籍虽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已招录为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职在编职工的;(2)户籍虽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已享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3)因上学、工作等原因将户籍挂靠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应享有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的人员。

2.户籍迁出不予以确认的:(1)已转业安置士官或晋升为军官的现役军人;(2)虽然二轮承包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全家已迁入设区的市,根据法律规定其家庭承包土地应由发包方收回的人员。

3.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予确认的其他人员。

(三)对特殊对象的处理的意见

1.婚嫁人员的成员资格确认。婚嫁人员包括出嫁外村的女性、嫁入本村的女性、离婚、丧偶妇女或入赘婿等人员,该类人员的资格确认除了参考上述一般确认标准外,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和只享有一处的原则,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能让婚嫁人员“两头空”权益受损害,也要避免出现婚嫁人员两头都占有的特殊情形,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2.空挂户成员资格的确认。空挂户主要指户在人不在的情形,对这类人员资格的确认,应区分以下情况:一是经本村(组)同意挂户的,应视为双方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应确认其成员资格;二是村组虽然同意迁入,但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其不享受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此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但其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依赖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故应确认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是通过其他方式,未经本村(组)同意将户口落于本村的,应视为其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权利、义务协议,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本人并无任何过错,违反政策的是其父母,违法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其本人应是合法公民,不应受到歧视,其成员资格应予确认,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

4.因法律或政策原因户口被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特定人员成员资格的确认。主要有大中专学生、服兵役人员和服刑人员。确认大中专学生的成员资格原则上应排除在校攻读硕士学历以上的研究生,因为该部分学生已经基本具备独立获得经济来源的能力,其成员资格不建议保留。

服役人员依据国家现行政策,退役后不再分配工作仍需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安置,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改变,其基本生活仍来源于土地,因此应享有分配权,对其成员资格予以保留。有期服刑人员刑满后仍需回到户籍地生活,仍然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促进其积极改造,其成员资格应予以保留。

对于(一)、(二)未具体确认的特殊对象,需经个人申请,按照确认原则和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户长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二、严格履行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程序

(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公安部门核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户籍成员名单,对照要求进行增减后,开展成员确认工作,对确认无误的成员,要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议名单。

(二)召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户长会议)审议拟确认为成员的人员名单,对特殊情况的人员进行讨论表决。

(三)将审议通过的具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成员名单分别在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示后收集的意见进行讨论并提出处置意见(附公示认定后的成员名单),区管委会审核盖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三、认真抓好成员数据库建设和动态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所有完成成员身份确认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及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录经区管委会审核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系统维护更新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成员身份确认涉及的所有文字材料、影像图片资料归档保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原则上每年末核实调整一次。年度内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需落实社会保障安置人员名单的,以上级部门用地批准之日为界限核实调整。

(一)在实行动态调整和数据更新时,下列人员应当补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出生子女。

2.符合规定经相关程序已被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接纳的人员。

3.户口回农村原籍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官和大中院校毕业生。

4.其他依法应当补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在实行动态调整和数据更新时,下列人员应当取消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已经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人员。

2.户籍迁出本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的人员。

3.已经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编职工的。

4.已经转业安置的士官和升任军官的现役军人。

5.户口迁往新居住地,已在新居住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6.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切实加强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村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要坚持成员身份确认原则

各村要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的原则,按照本地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一般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应给尽给”,特殊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公开、民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要统一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

本次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日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基准日一致,成员身份确认以2017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基准日前减少和基准日后新增的人员不自动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股权权利。村每年末要对成员身份数据库按此通知要求做好动态调整。

(三)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

各村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开展过程中,既要体现法律法规及政策严肃性,同时又要注重过程民主性和操作规范性。对成员身份确认方面的复杂点、难点及共性问题,要在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组织成员会议,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开展方案。要强化成员身份确认结果的审核和检查,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江苏省南通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