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0-03-11 15:39 累计次数: 字体:[ ]

外农管发〔201968

关于印发《南通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南通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南通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南通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确认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认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本组织成员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区农村工作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登记备案审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始登记备案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其理事会应按照成员名册,以户为单位编制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登记簿。登记簿一式两份,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档,一份上报区农村工作局,由区农村工作局审核后备案并将审核备案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汇总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区农村工作局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申请表;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和登记簿;

3.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会议记录原件;

4.户代表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结果;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区农村工作局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备案;审核不合格的,退回补充完善。

审核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和登记薄应加盖备案专用章、注明备案日期。备案后,区农村工作局应及时将成员信息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部门。

第三章 新增登记备案

第八条 每年度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公开方式,发布成员身份确认通知,告知新增成员确认的受理时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具备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由其户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成员身份确认申请,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申请表,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明;

2.新出生的子女须附有出生证、户籍关系证明材料;

3.通过婚姻而迁入本村的(包括入婚)应附有结婚登记证、原籍村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4.离婚妇女迁入本村的应附有离婚证、原夫家村的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事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5.合法收养的子女应附有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文书;

6.本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成员身份确认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次年第一季度发布确认公告。

第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主持召开由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组成的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真实无误,且符合成员确认条件的,由户代表或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会将表决结果予以公示;申请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的,退还本人补充完善;申请材料不符合成员确认条件的,应告知具体原因。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本组织成员提出异议的,对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应再次召开会议,进行审查确认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理事会制作成员名册。

第十四条 成员身份确认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应对成员登记簿做变更登记,并报区农村工作局审核备案。并将审核备案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汇总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变更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生改变的或出现分、并户的,经本人或本户申请,理事会核查,对成员登记簿记载内容做变更登记,并报区农村工作局备案。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成员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理事会应在接到更正申请后,完成成员信息调查和登记簿更正,报区农村工作局备案。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成员登记簿变更登记或登记簿更正工作后,应向区农村工作局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更登记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新增成员名单、注销成员名单;

3.成员登记簿;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会议记录原件;

5.户代表或成员会议表决结果;

6.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区农村工作局接到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并给予批复备案。对新增成员名单、注销成员名单和成员登记簿应注明备案日期。

第五章 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每年度末,理事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进行年度审核。对截止12月31日,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列出名单。

第二十条 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包括:

(一)成员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依法或依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四)已被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录用,享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不应保留的。

第二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主持召开由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组成的会议,对理事会审核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人员名单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成员丧失条件的,由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会将表决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间本组织成员提出异议的,对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应再次召开会议,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有变动的,再次进行公示:对无正当理由的,理事会、监事会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满,理事会注销成员身份。

第二十五条 成员身份注销后,在成员名册上标注,对成员登记簿做变更登记,报区农村工作局审核备案并及时将注销登记信息上报县农业农村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