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2216/2013-00052 分类: 卫生    通知
发布机构: 卫生局 文号: 东卫〔2013〕100号
成文日期: 2013-07-16 发布日期: 2013-07-16 有效性: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来源: 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3-07-16 15:0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南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通卫医〔2013〕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出具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   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文书,是具有等同病历效力的医疗法律文件,是保障当事人休假、索赔等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与考核,充分认识规范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在工作中以科学客观的态度规范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二、   依法规范书写医学诊断证明书

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并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书,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等,应填写当日就诊日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病休时间,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诊断证明书应严格按照规定加盖医务科专用印章后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人员应对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核、把关、登记。

三、   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行为管理

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内容包括患者疾病诊断、是否需要病休、病休时间或其他医疗建议,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得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不得为在非本医疗机构死亡的患者出具死亡证明;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书。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出具行为的管理,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如东县卫生局

                               20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