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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如东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文号: 东文广旅〔2022〕50号
成文日期: 2022-09-01 发布日期: 2023-10-3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3-10-31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东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法制科对该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办审分离”,保障法制审核意见的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

第二章  法制审核主体

第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联合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法制科应当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职法制审核人员:

(一)具有法学或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两年以上政府法制工作经历;

(三)具有两年以上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四)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第七条  定期选送法制科法制审核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建立局法律顾问参与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提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专业性。

第三章  法制审核范围

第九条  法制科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对当事人以及社会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标准,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清单目录,报县司法局备案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范围如下:

(一)行政处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拟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案件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超出自由裁量权标准,拟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强制: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标的金额较大的财物;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数额较大的存款、汇款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实体性行政执法行为中的行政检查不单独列为行政检查。

第四章  法制审核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科应当重点审核与合法性相关的以下内容:

(一)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审核执法决定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权限,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审核执法决定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审核执法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五)审核执法决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审核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审核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章  法制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由承办科室及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办理,提交以下材料报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适用自由裁量权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书;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法制科对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业务科室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准,材料不齐全的,法制科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及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补充,承办科室及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及时补充有关材料。法制科在法制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承办科室及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了解案件情况,承办科室及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法制科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法制科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法制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意见或建议:

(一)对属于局法定权限、执法人员具备资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执行裁量权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局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无法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提出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不符合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要求变更或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对超出局管辖范围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及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对法制科审核意见进行及时处理,需要重新调查、补充调查、变更、修正或者纠正的,应当在及时处理后再次提交法制科进行审核。

承办科室及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法制科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载明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审核时间等内容,随执法案卷存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列为评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关责任追究机制,对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擅自审批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如东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东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法制审核范围

1

重大行政许可

应当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

2

拟撤回、撤销的行政许可

3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

4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许可

5

重大行政处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6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

拟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案件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超出自由裁量权标准,拟减轻或加重处罚的

9

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10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

11

重大行政强制

拟查封场所,或者扣押财物、设施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12

拟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13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强制

如东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序号

法制审核流程

法制审核内容

1

法制审核材料:①基本事实,②处理意见,③适用依据,④适用自由裁量权情况,⑤执法人员

资格情况,⑥调查取证情况,⑦听证、评估、鉴定情况,⑧需说明的情况及其他材料


2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或执法科室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3

法制科法制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