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548/2022-00027 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办公室 文号: 东文广旅〔2022〕27号
成文日期: 2022-05-12 发布日期: 2022-05-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式服装 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式服装 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19 16:54 累计次数: 字体:[ ]

局机关各科室、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着装和标志佩戴,树立良好形象,经研究,

制定了《如东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 年 5 月 12 日2

如东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式服装

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

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着装和标志佩戴,树立良好形象,依据

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文

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

(试行)》、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江苏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省文旅厅《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

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如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

领用、着装和标志佩戴规范、档案管理、回收处置等,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和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种类、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

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以及颜色,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第四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

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保持

服装干净整洁,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3

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重大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

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内外配套着装,

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不同类别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两名或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在同一场所执法,原则上

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

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原则上 5 月至 10 月着夏装,

12 月至次年 2 月着冬装,其他时间着春秋装。

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精

神饱满,姿态良好,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歪戴制式帽,

不得披衣、敞怀、上翻衣领,非执法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等。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

不得戴外露饰物(耳环、项链等),不得化浓妆、染彩发、披肩

散发。

第八条 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应当

佩戴齐全,佩戴位置准确、端正。不得同时佩戴、系挂与执法身

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第九条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

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第十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执行暗查暗访或者其他特殊

工作任务、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4

不宜穿着制式服装。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穿戴制式服装和标志时,

应当举止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嬉戏打闹、高声喧哗;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非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

的,按采购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

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

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

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四条 综合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擅自赠送、出借、

出租给他人。

第十五条 首次配发时,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建立

制式服装和标志领用档案,并将领用人员姓名、政治面貌、执法

岗位、人员性质、在编在职状态、执法证号,以及领用物品的种

类、数量等情况登记造册,报南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备案。

首次配发次年起,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将制式服装

和标志换发情况,以及人员辞职、调离、退休,或者被辞退、开

除等情况,按年度报南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备案。5

第十六条 首次配发完成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要在政

府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执法人员着装照片以及姓

名、职务、执法岗位、执法区域、执法种类、执法证号等信息,

并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制式服装和标志的

日常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视

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