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来源: 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5-04-23 15:09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东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东县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如东县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如东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如东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如东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15个镇区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如东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如东县统计局现分三个公报,将如东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1465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4788个,增长71.7%;产业活动单位11840个,增加4273个,增长56.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25526个。(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11465

100

   企业法人

10104

88.1

   机关、事业法人

604

5.3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757

6.6

二、产业活动单位

11840

100

   第二产业

3583

30.3

   第三产业

8257

69.7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25526

100

   第二产业

1988

7.8

   第三产业

23538

92.2

 注:金融单位由南通市统计局统一发布,各县区单位数中不含金融单位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3312个,占28.8%;批发和零售业5634个,占49.1%;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52个,占5.7%。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5973个,占62.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559个,占17.9%;制造业1927个,占7.5%(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个)

(个)

  

11465

25526

采矿业

 

0

制造业

3312

192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5

1

建筑业

233

89

批发和零售业

5634

1597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3

4559

住宿和餐饮业

35

85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0

45

金融业

 

0

房地产业

105

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7

15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96

6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90

1389

教育

189

11

卫生和社会工作

281

3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0

6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52

0

注:1.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84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347个。2.不包括金融业单位数。此项由南通市统一发布。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0104个,比2008年末增加4624个,增长84.3%。其中,内资企业占97.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2%,外商投资企业占1.3%。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2%,私营企业占91.8%(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10104

内资企业

9849

 国有企业

24

 集体企业

28

 股份合作企业

19

 联营企业

2

 有限责任公司

259

 股份有限公司

95

 私营企业

9279

 其他企业

143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26

外商投资企业

129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38309人,比2008年末增加141385人,增长47.6%。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92918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69573人,占38.7%;建筑业144129人,占32.9%;批发和零售业72855人,占16.6%。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7108人,占61.5%;制造业13999人,占15.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514人,占9.2%(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人)

从业人员(人)

  

438309

92918

采矿业

 

0

制造业

169573

1399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46

9

建筑业

144129

1029

批发和零售业

72855

5710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33

8514

住宿和餐饮业

1599

401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00

138

金融业

 

0

房地产业

2149

2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275

60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002

23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4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183

5422

教育

8892

52

卫生和社会工作

5142

13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83

26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1145

0

注:1.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060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380人。2.不包括金融业人数。此项由南通市统一发布。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439.34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55.8%,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44.2%。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990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8.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28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2.9%;批发业2828个,占28.1%;零售业2761个,占27.4%。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223018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4.6%。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19884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9.3%;批发业45454人,占11.1%;零售业24488人,占5.9%。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14.5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3.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98.5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4.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80.86亿元,占12.6%;批发业83.99亿元,占5.8%(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资产总计

(个)

(人)

(亿元)

  

9904

223018

914.54

工业

3283

119884

498.54

建筑业

195

14719

27.96

交通运输业

69

1801

8.2

仓储业

7

84

7.27

邮政业

4

63

0.06

信息传输业

16

222

0.84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

262

0.44

批发业

2828

45454

83.99

零售业

2761

24488

44.57

住宿业

6

147

1.17

餐饮业

26

762

4.08

房地产开发经营

32

518

20.62

物业管理

32

1007

18.2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9

6041

180.88

其他未列明行业

399

7368

17.57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7个,从业人员198人,资产总计0.3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43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4.3%。其中,新材料产业15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1.5%,单位从业人员19990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38个,占0.4%,单位从业人员3365人。

六、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88.1%,比2008年末提高了6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5.2%,下降了3.7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6.6%,下降了2.3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93.5%,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5%,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0%。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31.3%,比2008年末下降了24.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8.7%,提高了24.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1.6%,比2008年末下降了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28.4%,提高了8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