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353/2022-00079 | 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统计局 | 文号: | 东统〔2022〕27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7-18 | 发布日期: | 2022-07-1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如东县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市统计局工作部署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开展专项纠治工作的指示批示要求,县统计局坚决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在全面准确贯彻省、市统计局《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如东统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如东县统计局
2022年7月12日
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
专项纠治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市统计局印发的《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方案》,结合如东实际,坚决纠治、严肃查处统计及数据造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履行防惩统计造假主体责任,聚焦行政干预不收手不收敛、统计造假手段隐形变异、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综合采取全面自查排查、重点抽查检查、集中通报曝光等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上下联动、内外协同、多管齐下开展集中纠治,推动健全体制机制,确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任务
围绕4项必查内容,紧密结合重点工作,对2017年以来的情况开展自查。
(一)查权力干预。一是检查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存在通过下达指标、提醒、打招呼等方式干预统计工作。二是检查工信、发改、商务、住建等部门是否以“调度”之名行“干预”之实;地方统计机构是否参与甚至主导干预企业独立报送统计数据。三是检查产业园区、乡镇(街道)是否在“末梢”环节采用会议、微信、电话、发放补贴等方式,强令、授意、指使企业报送虚假数据甚至直接代填代报企业统计数据等。
(二)查“数据寻租”。一是检查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目标的责任单位,是否存在不重视统计工作问题,是否为了骗取荣誉、招商引资、地方排名干预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是否向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指标蔓延。二是检查企业是否为了争取政策优惠等目标,迎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虚报瞒报统计数据。
(三)查执法不严。一是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执法过程是否存在软执法、假执法、选择性执法,是否遗漏可疑线索,是否做到对线索的深挖细查。二是检查是否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肃、全面、精准提出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是否出现避重就轻、建议失当的情况。三是检查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否严格对统计违法企业进行失信认定并公示。四是检查是否按照要求推动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
(四)查入退库。针对入库退库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问题,组织对“四上”单位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自查。一是检查入库真实性。重点核实入库单位(投资项目)行业(类别)划分是否正确,申报材料特别是税务材料、施工材料等是否真实,是否虚增规模、重复报送、违规打捆等。二是检查退库真实性。重点核实申请退库单位是否达到退库标准、在市场监管部门已注吊销的单位是否核实退库、是否通过非正常调减数据或瞒报数据以虚假退库等。
(五)紧密结合重点工作。自查要紧密结合统计督察整改、执法检查、数据核查等重点工作开展。一是在统计督察整改中,重点自查督察反馈的统计弄虚作假问题是否彻底整改、责任追究是否全面到位。二是在统计工作负责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工作情况自查中,重点自查统计工作负责人是否向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统计督察等重要统计工作情况,是否建立本地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直接核查和处理制度,是否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办法》提出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等。三是在完成年度执法检查任务中,重点自查县统计局有关通知要求的“重点指标”“重点领域”“入库退库”等检查任务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查清查实权力干预问题,是否存在执法不严问题。四是各专业条线反馈的数据查询任务中,要重点自查是否存在选择性查询等“数据寻租”问题,是否存在提交虚假凭证或证明企图掩盖权力干预问题等。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7月中旬,召开动员部署会,部署纠治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下发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安排。
第二阶段:组织自查。7月底前,各镇(区、街道)组织对2017年以来的情况开展自查。围绕4项必查内容,结合重点工作完成自查,上报自查情况及汇总表。
第三阶段:重点抽查。8月底前,县统计局对各镇(区、街道)进行重点抽查,并抽选部分经发局、企业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各镇(区、街道)可以在辖区内开展重点抽查。
第四阶段:总结报告。9月-10月县统计局按照规范的程序移送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准确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并通报曝光统计造假典型案件。
四、工作方式
(一)成立机构。县统计局成立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专项纠治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负责同志和县纪委相关同志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科,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全面自查。各镇(区、街道)围绕专项纠治工作任务,对2017年以来的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自纠,7月25日前各镇(区、街道)向县统计局报送专项治理自查报告和有关工作情况表(见附件)。
(三)集中抽查。对省统计局转交市、县统计督察、数据核查等开展“回头看”,对专项纠治自查自纠“零问题”地区开展重点抽查。综合采取立案调查、直接核查方式,在纠治期间集中查处一批统计违法案件。
(四)严肃问责。对专项纠治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将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对涉及责任追究的,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并公示,避免出现“宽、松、软”。
(五)通报警示。选取2017年以来查处的,包括专项纠治期间查处的统计造假典型案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将主要案情和责任追究情况通报曝光,充分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作用。
(六)落实整改。对专项自查、重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在专项纠治期间逐项对账销号。能够立行立改的,要边查边改、即知即改;对短期难以整改到位的,要明确阶段性整改目标,建立长效机制。要结合统计工作新形势新特点,研究制定出台遏制统计造假的相关制度,切实将问题纠治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立足本地区统计工作实际,结合工作方案要求,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内容,强化条件保障,认真履行责任。领导班子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影响专项纠治进展和成效的困难,实事求是,直面问题,真正把这次专项纠治作为推动本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契机,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促进源头数据质量的提高和统计生态的净化。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镇(区、街道)经发局要主动加强沟通协作,在纪委的指导和支持下,强化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配合,实现精准对接,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协同开展专项纠治工作,推动统计造假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到位。健全完善信息互通共享的工作机制,统计机构要与纪检监察机关深入沟通,严格准确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交处理建议,协助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积极稳妥处理,努力实现纠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检查结果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三)营造法治氛围。各镇(区、街道)要结合专项纠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打牢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思想基础;要积极推动把统计法律法规列入各级普法教育的内容,提高全县统计系统依法治统意识和法治能力水平;要创新统计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知统计法、懂统计法、尊统计法、守统计法的良好氛围。专项纠治期间,各镇(区、街道)经发局要编写工作信息简报,主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进展和成效。
附件:2017年以来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自查情况表
附件
2017年以来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自查情况表
自查内容 |
是否存在 |
类型 |
简要情况 |
件次/人次 |
问责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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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力干预 |
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存在通过下达指标、提醒、打招呼等方式干预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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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发改、商务、住建等部门是否以“调度”之名行“干预”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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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统计机构是否参与甚至主导干预企业独立报送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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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乡镇(街道)是否在“末梢”环节采用会议、微信、电话、发放补贴等方式,强令、授意、指使企业报送虚假数据甚至直接代填代报企业统计数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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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据寻租 |
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目标的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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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存在不重视统计工作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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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为了骗取荣誉、招商引资、地方排名干预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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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行为是否向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指标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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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为了争取政策优惠等目标,迎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虚报瞒报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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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不严 |
统计违法案件执法过程是否存在软执法、假执法、选择性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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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案件执法过程是否遗漏可疑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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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案件执法过程是否做到对线索的深挖细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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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意见》《办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提出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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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是否出现避重就轻、建议失当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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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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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严格对统计违法企业进行失信认定并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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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要求推动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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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退库 |
入库真实性。重点核实入库单位(投资项目)行业(类别)划分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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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特别是税务材料、施工材料等是否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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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虚增规模、重复报送、违规打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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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库真实性。重点核实申请退库单位是否达到退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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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监管部门已注吊销的单位是否核实退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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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非正常调减数据或瞒报数据以虚假退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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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合重点工作 |
督察反馈的统计弄虚作假问题是否彻底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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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反馈的统计弄虚作假问题责任追究是否全面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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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是否向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统计督察等重要统计工作情况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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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本地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直接核查和处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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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办法》提出责任人处理建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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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有关通知要求的“重点指标”“重点领域”“入库退库”等检查任务是否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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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查清查实权力干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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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执法不严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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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选择性查询等“数据寻租”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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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提交虚假凭证或证明企图掩盖权力干预问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