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70/2021-00012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审计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2-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如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投资审计转型实施办法
如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投资审计转型实施办法
来源: 如东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1-07-07 15:26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投资审计转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精神和审计署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要求,深刻领会新时代赋予投资审计的新使命。新时代新形势要求投资审计必须改变传统模式,切实纠正“以审代结”问题,推进转型发展,聚焦促进主管部门履职尽责、加大违法违纪问题揭示力度、提升政府投资绩效、推动健全完善机制,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审办投发〔2019〕59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及《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审发〔2018〕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范围: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资产,但上述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转型是指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变、从宏观指导向复查考核转变、从结算审计向建设管理审计转变等五个转型。

第二章 转型内容

第五条 投资审计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投资审计应立足新时代、新征程,服务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原则,开展监督审计工作。审计机关改变“凡投必审、以审代结”观念,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工程结算方式,投资审计回归监督职能,推动投资审计向有质量、有计划、有重点转变。

第六条 投资审计从单一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

(一)从“审价”为主向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转变。审计机关除了对工程结算及其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外,还应对项目决策、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绩效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情况等进行全面监督。

(二)从造价核减向投资绩效审计转变。审计机关应按照项目类别建立单位造价指标数据库,掌握不同项目在不同时期的平均造价水平,在开展工程结算审计时,分析拟审项目单位造价,与当地同期建设的同类项目平均造价水平进行比较,据此评价拟审项目投入的经济性,延伸审计投资绩效,合理确定审计指标与标准,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等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由直接扣减向依法处置转变。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应侧重于产生造价扣减的财务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征地拆迁等制度根源,落实责任主体,依法处置。

第七条投资审计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管理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投资审计数据库,建立同类工程造价数据模型,运用大数据分析进行疑点筛查,辅助审计判断,实现传统审计模式向现代审计模式转变。

第八条投资审计从宏观指导向复查考核转变。审计机关加强对政府投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按一定比例抽查复审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对重点、重大工程抽审复查全覆盖,对其审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用结算和参与投标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投资审计从结算审计向建设管理审计转变。充分利用相关政府建设投资管理平台,在线关注建设单位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工程结算(工程计量和签证)、工程决算等关键环节,从关注施工单位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到关注各部门(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职情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违法违纪等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实现向建设管理审计转变。

第三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十条各行政职能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职,切实担负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形成政府投资领域全方位监管体系,共同筑牢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防线。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全过程的监管,依法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并及时审核和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 发改、行政审批、住建、交通、水利、环保等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应的职能加强项目立项和建设过程管理,如立项批复、招投标、成本、工期、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监管。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建设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机构建设,督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严格落实质量管理、投资控制、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工程结(决)算审计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力量,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建设单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的,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选择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内审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结(决)算审计报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如东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管理平台备案。

第四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如东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结(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履行审计监督责任。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由县审计局依法实施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备案核查及考核办法,备案内容包括委托协议书及变更、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及附件(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管理资料等)、访谈记录、审计报告等。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和复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检查建设单位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就重大事项的整改情况应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咨询专家就审计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单位的内部投资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通过政府投资审计管理平台在线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单位的内部投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不得接受超越职责、权限和能力的投资审计要求和任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明确与项目建设主体、投资主体及相关参与单位的职责边界,不得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资金拨付、变更签证确认、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等工作,但可以提供咨询性建议。

第五章 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第二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委托协议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向委托单位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工作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须报如东县审计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如东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