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70/2022-00003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审计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6-08 发布日期: 2023-06-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关于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来源: 如东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3-06-08 09:33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两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现结合如东县实际,提出我局贯彻《规定》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文书“双主体”

按照《规定》要求,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文书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双主体”联合发文;审计决定、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由审计机关发文。

二、关于责任界定

《规定》将责任类型从“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类,调整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两类,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要求进行责任界定。

责任界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直接责任的界定,不仅要看审计发现问题,还要综合考虑被审计单位自身特点和问题的性质、后果,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客观研究分析,避免机械照搬照套。对免责或从轻定责的问题,要谨慎把握,按规定程序讨论确定,做到有记录、可追溯、可检查,使审计结论经得起检验。

三、关于增加结果反馈环节

《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正式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组织召开审计情况反馈会议,主要反馈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取得的成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含不定责问题)、责任界定、处理意见以及审计建议等内容。参会人员应包括局分管领导、审计组组长、副组长、主审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县纪委派驻被审计单位纪检组相关人员、单位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上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四、关于对“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

《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可在审计报告中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事实描述。对需要问责的人员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需要移送处理的,将相关情况提供给组织部门、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对涉及重大问题线索的人员按规定移送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五、关于审计整改报告

根据《规定》第四十四条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审计整改报告由被审计单位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起草报送,主要包括整改措施和完成情况等。

报送审计机关的审计整改报告应一式两份,一份在审计项目档案中留存;一份交经审科,年终统一报县委组织部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六、关于上级授权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上级授权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按照上级审计部门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