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1年第12期)
来源: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12-15 16: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23批次不合格食品(分别涉及我局今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8期9批次、第9期3批次、第10期7批次、第11期4批次,共涉及我县23家食品经营企业)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18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8、10、11期)涉及的18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13批次不合格梭子蟹分别是从如东高新中心市场汪祝高、钱红、谢红星、陈军、顾洪林5个滩位和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如东杨桂林水产品经营部、如东许德元水产批发部、如东新源水产冷库朱国泉、高桂彬、陈亚芳、王万新、周福兰、陈亮明8个摊位抽样的,不合格项目全部是镉,抽检机构为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批次不合格鲫鱼是从如东县河口镇如东县世纪华联超市河口加盟店、如东曹柳海鲜批发部抽样的,不合格项目均是恩诺沙星,检验机构是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1批次不合格罗氏虾是从如东县河口镇南通好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万颐广场加盟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恩诺沙星,检验机构是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1批次不合格香蕉是从如东县双甸镇星光居委会17组陈勇军处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吡虫啉,抽检机构是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1批次不合格生姜,是从双甸镇如东川江渝府楼酒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噻虫胺,检验机构是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上述从事梭子蟹批发和零售商户在抽样当日或前一日分别从上海(2家)、启东吕四港(3家)和本地渔港(8家)渔民处购进4~500公斤不等的梭子蟹进行批发零售,至送达检测报告时上述梭子蟹共1039公斤已全部销售。本局认为,上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配合调查取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均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承诺立即更换进货渠道,同时,涉案批次梭子蟹为渔民从海洋捕捞所得,检测不合格项目“镉”为一种重金属,非人为添加导致超标,当事人并非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经营梭子蟹的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经我局河口分局调查,2021年9月1日,如东县世纪华联超市河口加盟店从栟茶市场以33元/kg的价格购进大鲫鱼7.5kg,以33.98元/kg对外销售,至送达检验报告已全部售出。经调查,当事人未建立上述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鲫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35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河口分局调查,2021年9月1日,如东曹柳海鲜批发部以26元/kg的价格购进鲫鱼6.5kg,9月2日,当事人又以36元/kg的价格购进鲫鱼2.5kg,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鲫鱼的进货凭证,至送达检验报告已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鲫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4、经我局河口分局调查,2021年9月1日,南通好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万颐广场加盟店从岔河镇启秀村个体户张建国处以48元/kg的价格购进罗氏虾10kg,当事人以55.82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送达检验报告已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罗氏虾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8.2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5、经我局双甸分局调查,2021年9月5日,当事人陈勇军支付254元从如皋市星旗果品批发市场购进60kg香蕉,购进后放置于经营场所内以6元/kg对外销售,至送达检验报告已全部售出。此外,又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香蕉期间未取得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106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当事人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经营香蕉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该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6元,罚款1000元的处罚。

6、经我局双甸分局调查,2021年9月1日,如东川江渝府楼酒店从如皋城北市场蔬菜批发区14号购进生姜55kg,购进价格4元/kg,购进后被当事人置于后厨作为原料制作成各类菜品(调味料),无具体使用记录,于成品菜品价格无法分离,截至案发,上述生姜已被当事人使用完毕。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二、3批次不合格绵白糖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9期)涉及的1批次不合格绵白糖是从如东县新店镇新店桥北如东县新店宏丰超市抽样的,不合格项目为还原糖分,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公告》(2021年第10期)涉及的2批次不合格绵白糖是从如东县曹埠镇应泉村七组如东三号桥百货超市和如东县曹埠镇饮泉北花部如东县郁春商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为总糖分、还原糖分,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新店分局调查,2021年5月7日,如东县新店宏丰超市从崇川区宝宝食品批发部购进上述绵白糖40kg,购进价格6.5元/kg,至10月15日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绵白糖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绵白糖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6元、罚款13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曹埠分局调查,2021年7月份,如东三号桥百货超市以5.2元/袋(800克/kg)的价格从上门推销的陌生商贩处购进绵白糖40袋,以6元/袋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至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绵白糖已全部售完,分局责令当事人对已售的同批次不合格绵白糖进行召回,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绵白糖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180元的处罚。

3、经我局曹埠分局调查,2021年6月份,如东县郁春商店以5.2元/袋(800克/kg)的价格从上门推销的陌生商贩处购进绵白糖50袋,以6元/袋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至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绵白糖仅剩1袋未售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绵白糖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绵白糖1袋(800克/kg)、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60元的处罚。

三、2批次不合格餐饮具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9期)涉及的2批次不合格餐饮具,是从如东县曹埠镇孙窑居委会如东曾记酒楼、如东县曹埠镇饮泉路1号南郊2幢107铺顾春锋处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大肠菌群,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曹埠分局调查,2021年9月15日,我局委托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如东曾记酒楼提供给消费者的餐盘(圆盘)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圆盘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分局对当事人开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事后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分析,认为不合格原因是消毒柜老旧,消毒时间达不到要求,当事人已更换了新消毒柜。

2、经我局曹埠分局调查,2021年9月16日,我局委托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顾春锋提供给消费者的餐盘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盘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事后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分析,认为不合格原因是消毒时间未达到要求,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