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2年第1期)
来源: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2-01-21 16:16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37批次不合格食品(分别涉及我局2021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9期10批次、第10期2批次、第11期3批次、第12期22批次,共涉及我县27家食品经营企业)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19批次不合格餐饮具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9期)涉及的1批次不合格餐饮具,是从如东县曹埠镇饮泉南郊庄园125号曹爱梅处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大肠菌群,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公告》(2021年第12期)涉及的18批次不合格餐饮具,分别是如东县马塘镇天成怡园13号王奴海处4批次,如东县马塘镇建设路33号如东味不凡小吃店处抽样2批次,如东县马塘镇建设路38号如东顾倩麻辣烫店2批次,如东县马塘镇建设路39号店铺如东兵仔早餐店2批次,如东县马塘镇建设路11号如东巴十克西餐馆1批次,如东县马塘镇建设路49-11号管亚飞1批次,如东县曹埠镇饮泉农民街40号如东马哎力拉面店4批次,如东县曹埠镇上漫社区放场路农民街43号山栋1批次,如东县岔河镇银河村二组如东县名都酒店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抽检机构为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曹埠分局调查,2021年9月16日,我局委托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曹爱梅提供给消费者的餐盘(盘子)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0月10日,该店曾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被本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证,该经营场所面积小于60平方米,属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的“小餐饮”,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且经本局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的处罚。

2、2021年12月下旬,我局马塘分局集中对王奴海、如东味不凡小吃店、如东顾倩麻辣烫店、如东兵仔早餐店、如东巴十克西餐馆等5家餐饮店计12批次不合格餐具进行了核查处置,督促当事人履行了原因排查分析,制定并落实了整改措施。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5家餐饮店均开具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12月31日,马塘分局已对上述5家餐饮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确认。

3、2022年1月上中旬,我局曹埠分局对马哎力拉面店、山栋餐饮店等2家小餐饮计5批次不合格餐具进行了核查处置,督促当事人履行了原因排查分析,制定并落实了整改措施。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对2家餐饮店均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1月17日,曹埠分局已对上述2家小餐饮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确认。

4、经我局岔河分局调查,2021年11月25日,我局委托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对如东县名都酒店提供给消费者的大圆盘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理。当事人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大圆盘的需求量比较大,服务人员可能在未达到规定消毒时间和温度情况下,就取出来使用。当事人已采取了加强服务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规范操作等措施。

二、15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9期)涉及的7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3批次不合格生姜分别是从如东县曹埠镇孙窑农贸市场季霞、丁长富2个滩位和如东县掘港镇盛世华城青园北路9号商业楼128室、201室如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千家惠分公司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噻虫胺、噻虫嗪,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2批次)、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1批次);2批次不合格香蕉是从如东县新店镇新店社区四组如东王辉均水果店、如东县曹埠镇孙窑居委会4组如东外地来炒货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均是吡虫啉,检验机构是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1批次不合格花生米是从如东县城中街道江海东路农贸市场CD区10号如东朱亚军超市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黄曲霉毒素B?,检验机构是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1批次不合格青杭椒是从如东县掘港镇江海中路53号如东特润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抽样的,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检验机构是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公告》(2021年第10期)涉及的2批次不合格生姜分别是从如东县掘港街道昆仑菜市场217,220许麒麟摊位、如东县新店镇新店居委会一组如东县溢金农贸生鲜超市经营部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噻虫胺,检测机构是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公告》(2021年第11期)涉及的不合格上海青、有根芹菜是从如东县掘港镇香阁里大街树人小区如东友一鲜商行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啶虫脒、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抽检机构是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1批次不合格芹菜是从如东县栟茶镇浒零影剧院如东好六德超市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毒死蜱,检测机构是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公告》(2021年第12期)涉及的2批次不合格鳊鱼是从如东县岔河镇交通西路48号如东祥鹏水产品经营部、如东县丰利镇通海路4号安徽好润多超市如东丰利加盟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恩诺沙星,抽检机构是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1批次不合格香蕉是从如东县洋口渔港农贸市场如东县张建均百货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吡虫啉,抽检机构是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曹埠分局调查,2021年9月9日,如东县曹埠镇孙窑农贸市场季霞以12元/kg的价格从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一供货商(未提供供货商姓名)处购进生姜4kg,购进后以14元/kg对外销售。2021年9月13日,如东县曹埠镇孙窑农贸市场丁长富以6元/kg的价格从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一供货商(未提供供货商姓名)处购进生姜10kg,购进后以14元/kg对外销售。截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生姜均已售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耄耋之年,以销售蔬菜为生,文化程度低,认知能力有限,因食用农产品的特殊属性,农药残留超标并非当事人添加导致,故当事人不存在销售不合格生姜的主观故意,且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较少,在本局告知检验结果后迅速张贴召回公告,承诺更换进货渠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上述2位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1年9月14日,如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千家惠分公司从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许西坤处购进生姜10kg,购进价格为11.1元/kg,销售价格13.96元/kg,至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生姜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但对上游供货商许西坤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1.2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1年10月22日,如东友一鲜商行从南通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内的周氏菜业精品批发购进上海青23kg,进价为3.04元/kg,售价为9.18元/kg;有根芹菜20kg,进价为3.75元/kg,售价为11.68元/kg,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上海青、有根芹菜的进货凭证,至送达检验报告已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上海青、有根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8.28元、罚款4000元的处罚。

4、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1年8月31日,许麒麟以6元/kg的价格从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生姜10kg;2021年9月16日,如东朱亚军超市以14元/kg的价格从农户手中购进花生米共计20kg;2021年9月18日,如东特润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4.2元/kg的价格从海安良田蔬菜经营部购进青杭椒5kg。至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农产品已全部售出。经调查,上述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0元、40元、1.95元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

5、经我局新店分局调查,2021年9月13日,如东王辉均水果店从马塘镇购进15kg香蕉,购进价格4.6元/kg,销售价格6元/kg;2021年10月12日,如东县溢金农贸生鲜超市经营部从南通通农物流1号棚某经销商处购进20kg生姜,购进价格5元/kg,销售价格7元/kg;2021年12月1日,我局洋口分局依法向当事人如东县张建均百货店送达香蕉抽检的不合格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香蕉的供货商信息;经我局栟茶分局调查,2021年10月26日,如东好六德超市从海安某经营部以10.4元/kg的价格购进芹菜10kg,并以11.98元/kg的价格放在超市对外销售;经我局丰利分局调查,2021年11月4日,安徽好润多超市如东丰利加盟店从农贸市场以14元/kg的价格购进鳊鱼10kg,并以15.9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我局岔河分局调查,2021年11月14日,如东祥鹏水产品经营部以14.8元/kg的价格从南通百通水产批发市场购进鳊鱼12kg用于销售,销售价格16元/kg。至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农产品已全部售出。经调查,上述当事人均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给予没收不合格批次农产品的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处罚。

三、1批次不合格绵白糖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12期)涉及的1批次不合格绵白糖是从如东县河口镇景安立新桥居委会如东县景安文峰超市加盟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为还原糖分,抽检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河口分局调查,2021年7月,当事人以6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绵白糖40袋(800g/袋),销售价格7元/kg,当事人未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进货票据,至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绵白糖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绵白糖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280元的处罚。

四、1批次不合格圆馒头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9期)涉及的1批次不合格圆馒头是从如东县岔河镇银河村一组如东鑫联万家银河购物中心抽样的,不合格项目为糖精钠,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岔河分局调查,2021年9月8日,如东鑫联万家银河购物中心从该镇如东玉和馒头店(经营者:石喻和)以11元/袋的价格购进圆馒头2袋(20个/袋),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单,并有相关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并无主观过错,我局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分局执法人员对如东玉和馒头店进行了溯源调查,现查明,该馒头店当日生产加工圆馒头280个,成本0.45元/个,除当时售给鑫联万家40个外,剩余240个以0.6元/个的价格零售,并全部售完。当事人承认在该不合格批次馒头中添加了糖精钠,当事人超范围使用糖精钠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