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1年第8期)
来源: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09-10 08:38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我局近期完成的10批次、涉及我县10家食品经营、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抽检不合格(分别为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5期公告2批次、第6期公告6批次、第7期公告2批次)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4起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5期)涉及的不合格香蕉,是从如东县曹埠镇堤南社区八组顾家铭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吡虫啉,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公告》(2021年第5期)涉及的不合格韭菜,是从如东掘港镇碧霞市场刘作举摊位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腐霉利,检验机构为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公告》(2021年第6期)涉及的不合格生姜,是从如东经济开发区新区黄河路南侧钟山路西侧银生超市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噻虫嗪,抽检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公告》(2021年第6期)涉及的不合格青菜,是从如东县长沙镇海鲜商贸城李学忠摊位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毒死蜱,抽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曹埠分局调查,2021年5月19日,当事人顾家铭以40元/箱(9kg/箱)的价格从经销商韩文龙处购进了10箱香蕉,购进后即以9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分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但因上述香蕉已于抽样当日全部售出,未能召回;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56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1年4月26日,当事人刘作举从一上门推销的农户处购入该检验批次韭菜15kg,进价为5元/kg,售价为6元/kg,至分局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经调查,当事人购进韭菜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无法提供该农户其他信息。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开发区分局调查,2021年6月22日,当事人银生超市从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一家蔬菜批发商处购进生姜10kg,进价为12.4元/kg,售价为14元/kg,至分局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经调查,当事人未建立上述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4、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2021年5月31日,当事人李学忠从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一菜农手里以3元/kg购进生上述青菜8kg,售价为4元/kg,并于抽样当日全部售完。经调查,当事人未索取留存上述青菜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及相关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青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二、3起不合格糕点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6期)涉及的不合格绿豆糕是从如东县掘港镇通海路4号如东飞鹏商行抽样的,涉及的不合格海绵蛋糕是从如东县城中街道长江路301号上成商业广场1幢101铺如东邦廷副食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都是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抽检机构都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公告》(2021年第7期)涉及的不合格云片糕是从如东县袁庄镇袁庄东路131号南通好润多超市袁庄加盟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抽检机构是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如东飞鹏商行从如东陈丽食品经营部购进上述绿豆糕4kg,购进价格为12.5元/kg,销售价格为16元/kg,截至2021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绿豆糕已全部售出。经调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散装称重绿豆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5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如东邦廷副食店从崇川区谌建军食品批发部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海绵蛋糕(烘烤类糕点)6kg(1箱),购进价格为7.5元/kg,销售价格为20元/kg。2021年7月15日,本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不合格“海绵蛋糕(烘烤类糕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2.25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袁庄分局调查,2021年5月1日,当事人南通好润多超市袁庄加盟店从南通富利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云片糕57袋,购进价格为4.5元/袋,销售价格是4.5元/袋,至案发全部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云片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三、不合格大麦糁子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6期)涉及的不合格大麦糁子是从如东县岔河镇燕川花苑西侧如东广隆商场岔河加盟店抽样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如东吉祥食品加工厂(地址:如东县马塘镇许楼村七组46号),不合格项目是菌落总数,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岔河分局调查,如东广隆商场岔河加盟店于2021年6月10日从如东吉祥食品加工厂购进上述大麦糁子13袋,购进价格4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至分局检查时已全部销售。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上述食品不合格是生产企业的原因,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我局同步指派马塘分局对生产企业进行调查。现查明,如东吉祥食品加工厂于2020年8月5日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品种范围为方便食品-冲调类方便食品-即食谷物粉,领证后,当事人开始生产焦屑和大麦糁子。至案发,共生产、销售大麦糁子700袋,以4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生产的大麦惨子外包装标注生产标准GB19640-2016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但大麦惨子不属于方便食品-冲调类方便食品-即食谷物粉,不适用该标准,当事人将焦屑和大麦惨子的标准混用,为错误标注,且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不适用于大麦糁子,因此对其生产加工的大麦糁子检验不合格不予处罚。但当事人超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品种范围生产加工大麦糁子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四、不合格五香花生米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6期)涉及的不合格五香花生米(炒货)是从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301号上成商业广场1幢103铺如东果之都水果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抽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1年4月15日,如东果之都水果店以18元/kg的价格从南通某炒货店购进五香花生米4.5kg,售价为24元/kg,至2021年7月12日分局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五香花生米。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93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五、不合格餐具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7期)涉及的不合格餐具(冷菜盘)是从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如东鑫泰酒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抽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并经如东鑫泰酒店原因排查分析,造成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是在消毒过程中,温度没达到100℃,还有时间太短。该饭店已采取严格履行消毒制度,确保消毒温度达到100℃,消毒时间要达到10分钟以上等措施。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