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6期)
现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4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022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5期2批次、第6期8批次、第7期8批次、第8期22批次、第9期5批次;涉及食品经营企业19家、食品餐饮企业11家)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2年第5、6、7、8、9期)涉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情况如下:生姜12批次,如东县城中街道江海东路农贸市场蔬菜区李中华摊位、王佃省摊位、如东县掘港镇昆仑菜市场许麒麟摊位各2批次,碧霞市场欧兆君摊位和南市菜场李卫红摊位各1批次;如东县曹埠镇放场边居委会韩召旺店、曹埠镇天瑞购物广场顾红军摊位各1批次;如东县丰利镇登丰路56号如东正超超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三组洋口港海鲜商贸城朱炜泽摊位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噻虫胺、噻虫嗪;香蕉4批次,如东县掘港镇碧霞农贸市场刘维浩、如东县丰利镇登丰路56号如东正超超市、如东县丰利镇华严村十八组(杨陈建)、如东县丰利镇花园桥村一组如东县新世纪购物广场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是吡虫啉3批次、噻虫嗪1批次;豇豆3批次,如东县曹埠镇放场边居委会韩召旺店、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三组洋口港海鲜商贸城田海川摊位、掘港昆仑菜市场赵伟摊位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是灭蝇胺、毒死蜱、噻虫嗪各1批次;鳊鱼2批次,掘港镇南市菜场许建锋摊位、新店水特产市场徐宽成摊位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恩诺沙星;中椒1批次,是从如东县丰利镇花园桥村一组如东县新世纪购物广场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啶虫脒。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掘港、丰利、新店、长沙、曹埠5分局调查,如东县新世纪购物广场、如东正超超市、韩召旺、欧兆君、李卫红、顾红军、朱炜泽、刘维浩、杨陈建、田海川、赵伟、许建锋、徐宽成等当事人,在采购相关食用农产品用于销售过程中,未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及的相关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出,且未能召回。上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有2个批次不合格的如东县新世纪购物广场、如东正超超市、韩召旺给予罚款4000元、没收相应违法所得的处罚,其他1个批次不合格的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没收相应违法所得的处罚。
2、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如东县城中街道江海东路农贸市场李中华、王佃省所销售的生姜都是从如东陆小开蔬菜经营部购进的,如东县掘港街道昆仑菜市场许麒麟所销售的生姜是从如东西锋蔬菜经营部购进的,上述当事人经营食品农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我局决定对李中华、王佃省、许麒麟免于行政处罚。掘港分局经进一步溯源调查,上游供货商如东陆小开蔬菜经营部对所批发的食用农产品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东西锋蔬菜经营部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如东陆小开蔬菜经营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4.6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对如东西锋蔬菜经营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9.8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二、22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2年第6、7、8、9期)涉及的不合格餐饮食品情况如下:复用餐饮具20批次,位于掘港镇的如东七记拉面店、如东天煜川味小吃店各4批次,如东妍如昱小吃店3批次,如东蛙知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如东棒约翰餐厅各2批次,如东岁岁饺子馆1批次;位于双甸镇的如东川鑫楼酒店2批次;位于洋口镇的如东辰景小吃店、如东美味一家菜馆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19批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 计)1批次。葱油海蜇丝(自制)1批次,是从掘港镇的如东丁海东饭店抽样的,凉拌海蜇1批次,是从丰利镇的如东县丰利镇丰利大酒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都是铝的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我局掘港、双甸、洋口分局将上述20个餐具不合格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上述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警告。同时,责成当事人查明不合格原因,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上述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原因排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各相关分局也按有关要求对上述9家餐饮企业进行了整改情况复查,确认完成了整改。
2、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2年6月7日,如东丁海东饭店负责人丁海东从如东县细宝南北货批发部购入海蜇10kg,用于制作葱油海蜇丝销售,2022年6月8日,当事人将上述部分海蜇清水浸泡、沥干水分后添加盐、香油、醋佐料后加工成葱油海蜇丝,除0.72Kg被抽样单位购买外,其余当日在店内售完。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4.16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丰利分局调查,2022年6月,如东县丰利镇丰利大酒店从多名供货商处购进海蜇若干,因当事人购进后即将海蜇混放,且当事人购进海蜇又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确认抽检批次海蜇从何处购进。2022年7月20日,当事人以购进的海蜇为主要原料制作凉拌海蜇2.5kg,截至案发,上述凉拌海蜇已制售完毕。当事人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三、1批次不合格包装饮用纯净水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2年第6期)涉及的不合格包装饮用纯净水是从如东县丰利镇新建西路60号如东荷露纯净水厂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亚硝酸盐,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丰利分局调查,2022年5月30日,如东荷露纯净水厂生产饮用纯净水7桶(16.8L/桶),包装后放置在成品区,当日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进行抽检,2022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时上述批次饮用水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排查认为不合格原因是源水放置时间过长造成的,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包装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