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3年第5期)
来源: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3-10-31 12:27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24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023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4期3批次、第5期17批次、第6期4批次;涉及食品经营企业17家、餐饮企业4家)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18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3年第4、5、6期)涉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18批次,其中香蕉、辣椒各4批次,豇豆、荔枝各3批次,生姜2批次,葱、芹菜各1批次。分别是从掘港镇的江海东路农贸市场王佃省摊位(2批次)、江苏苏洪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如东珠江路分店、如东微食惠超市、如东县世纪华联超市华丰加盟店、南通和润万家生活超市九总店、如东爱隆超市、如东久隆超市、如东万购购物广场;新店镇的如东县溢金农贸生鲜超市经营部、如东吉客隆超市、如东刘芳水果店、新店水特产市场(吴美英);栟茶镇的如东千果惠水果配送中心、如东县栟茶镇栟南村五组蒋维荣、如东县栟茶镇卫海路 101 号刘宗良;河口镇的南通市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有限公司于港店;洋口镇的如东洋口渔港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蔡守林等,共17家食品经营单位抽样的,不合格项目均为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等10种农药残留。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3年5月12日,江海东路农贸市场王佃省购进该检验批次豇豆、青辣椒(进货来源不明),销售价格分别为20元/kg、10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相关不合格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4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3年7月2日,江苏苏洪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如东珠江路分店购进桂味荔枝13.2kg,购进价格21.02元/kg,销售价格为39.6元/kg。当事人无法说明进货来源,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7月4日,如东微食惠超市从无锡市梁溪区阿河农产品经营部购入桂味荔枝12.8kg,购进价格18.125元/kg,销售价格23.6元/kg,当事人提供了上级供货商无锡市梁溪区阿河农产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未能提供上述桂味荔枝的检测报告;经我局洋口分局调查,2023年6月28日,如东洋口渔港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蔡守林从一卡车的车主处购进豇豆10kg用于销售,销售价格7元/kg。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豇豆供货商的资质材料、进货票据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经我局河口分局调查,2023年6月28日,南通市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有限公司于港店从栟茶菜市场以3元/kg的价格购进尖椒4kg,并以3.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提供上述尖椒的进货小票,未索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我局新店分局调查,如东县溢金农贸生鲜超市经营部在未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形下,于2023年7月31日购进上述芹菜15kg,购进价格8.6元/kg,销售价格9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上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江苏苏洪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如东珠江路分店、如东微食惠超市、如东洋口渔港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蔡守林、南通市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有限公司于港店、如东县溢金农贸生鲜超市等5家单位(个人)给予没收相应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3年7月4日,如东爱隆超市、南通和润万家生活超市九总店分别从如东天一市场任洪涛处购进中辣椒15kg、4kg用于销售,如东爱隆超市的购进价格2.4元/kg,销售价格为2.78元/kg,南通和润万家生活超市九总店的购进价格4元/kg,销售价格为2.58元/kg(低于进价);经我局新店分局调查,2023年6月28日,如东吉客隆超市、如东刘芳水果店分别从位于马塘镇的如东金蕉商行购进香蕉28kg、14kg,如东吉客隆超市的购进价格7.85元/kg,销售价格为7.98元/kg,如东刘芳水果店的购进价格7.86元/kg,销售价格为9元/kg;2023年6月28日,新店水特产市场(吴美英)从岔河镇弘韬农贸市场朱建军处购进豇豆4.5kg,购进价格5元/kg,销售价格为8元/kg。经查证,上述当事人在进货时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至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相关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均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决定对如东爱隆超市、南通和润万家生活超市九总店、吉客隆超市、如东刘芳水果店、新店水特产市场(吴美英)等5家单位(个人)免于处罚。同时,我局对相关供应商进行了立案查处(另案处理中)。

4、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3年5月22日,如东县世纪华联超市华丰加盟店从崇川区恒远菜业经营部购入生姜10kg用于销售,购进价格10元/kg,销售价格23.6元/kg。2023年7月4日,如东久隆超市从如东高新中心市场李玉忠摊位购进生姜10kg,购进价格17元/kg,销售价格24元/kg。而李玉忠又是从南通崇川区强国蔬菜经营部购进的。2023年6月28日,如东万购购物广场从如皋市百岁果蔬有限公司购入大葱5kg,购进价格6元/kg,销售价格5.98元/kg。经我局栟茶分局调查,2023年6月24日,如东县栟茶镇卫海路 101 号刘宗良从崇川区索菲娅香蕉批发部购进香蕉15kg,购进价格10元/kg,销售价格为12元/kg;2023年6月25日,如东县栟茶镇栟南村五组蒋维荣从崇川区索菲娅香蕉批发部购进香蕉10kg,购进价格9元/kg,销售价格为10元/kg;2023年6月24日,如东千果惠水果配送中心从崇川区盛旺果业经营部购进荔枝12.5kg,购进价格27.2元/kg,销售价格为30元/kg。经查证,上述当事人在进货时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至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相关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均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决定对如东县世纪华联超市华丰加盟店、如东久隆超市、如东万购购物广场、如东县栟茶镇卫海路 101 号刘宗良、如东县栟茶镇栟南村五组蒋维荣、如东千果惠水果配送中心等6家单位(个人)免于处罚。同时,我局对涉及的有关供应商的相关材料分别移送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二、5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3年第5期)涉及的不合格餐饮食品2批次,是从如东县栟茶镇的栟南村五组8号孙德佳餐饮店抽样的凉拌海蜇、如东华缘楼酒店抽样的醋椒海蜇,不合格项目均为铝的残留量;《公告》(2023年第6期)涉及的不合格餐饮食品3批次,是从如东县曹埠镇的如东县一诺餐饮店抽样的大碗、勺子各1批次,山栋餐饮店抽样的勺子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栟茶分局调查,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孙德佳从如东县华勇水产品批发部处以70元/kg的价格购进原料海蛰皮共计1.4kg,进货金额为98元,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原料海蛰皮进行浸泡半日后进行冲水、挤干、调味、拌制制作成凉拌海蛰对外售卖,当日被我局委托的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对待售品进行了抽样,买样价格80元/kg。被抽样品铝的残留量超标是因为当事人在加工过程中未进行充分的流水浸泡而导致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2000的处罚。

2、经我局栟茶分局调查,2023年6月26日,如东华缘楼酒店从如东县华勇水产品批发部处以105元/kg的价格购进原料海蛰丝共计3kg,进货金额为315元,当事人将上述原料海蛰丝进行浸泡一个白天后进行冲水、挤干、调味、拌制制作成醋椒海蛰对外售卖,当日被我局委托的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对待售品进行了抽样,买样价格114元/kg,除去抽样1kg,剩余2kg被当事人自己食用。被抽样品铝的残留量超标是因为当事人在加工过程中未进行充分的流水浸泡而导致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2000的处罚。

3、我局曹埠分局在收到如东县一诺餐饮店和山栋餐饮店的3份餐具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送达相关当事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当事人均为首次发生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至2023年8月24日止,上述当事人按要求完成了原因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局,相关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确认。

三、1批次不合格粉皮卷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3年第5期)涉及的1批次不合格淀粉及淀粉制品,是从如东县掘港镇的如东万购购物广场抽样的粉皮卷,不合格项目是铝的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3年7月6日,如东万购购物广场从海安海琴豆制品加工厂购入该检验批次粉皮卷2kg,购进价格5元/kg,销售价格9.75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不合格批次粉皮卷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供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等,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皮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2023年8月16日,我局将有关线索移送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对海安海琴豆制品加工厂进行处理。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