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3年第3期)
来源: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3-06-25 17:26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18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023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1期10批次、第2期4批次、第3期4批次;涉及食品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13家、餐饮企业4家)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1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3年第1期)涉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7批次,其中香蕉4批次,分别是从城中街道江海东路海豚湾生活广场1号如东县超贤百货店、掘港镇潮墩村一组如东爱隆超市、丰利镇新建西路2号陈跃明、丰利镇新建西路如东县丰利镇林丰水果批发部抽样的香蕉,不合格项目是噻虫嗪、噻虫胺、吡虫啉;豇豆2批次,是从掘港街道欧贸广场5幢如东鼎发超市、如东县经济开发区太行山路158号重通成飞风电设备江苏有限公司食堂抽样的,不合格项目均是倍硫磷;砂糖橘1批次,是从掘港街道青园南路欧贸商场5号楼如东杜李超市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苯醚甲环唑。《公告》(2023年第2期)涉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4批次,其中砂糖橘1批次,是从城中街道泰山路8号名居花苑8幢102如东茂友超市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联苯菊酯;黑鱼1批次,是从双甸镇江海路52号如东小魏水产经营部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恩诺沙星;生姜1批次,是从新店镇人民路48号南通文峰超市如东汤园商贸中心加盟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噻虫嗪;芹菜1批次,是从长沙镇北坎村十二组北坎市场(周迎春)处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噻虫胺。《公告》(2023年第3期)涉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1批次香蕉,是从洋口镇洋口中路67号如东惠洋超市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吡虫啉。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3年2月1日,如东县超贤百货店从如东水果批发市场外的一辆箱式货车上购进香蕉30kg,购进价格7.6元/kg,销售价格7.96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索票索证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3年1月30日,如东爱隆超市从汤见圆处购入香蕉16kg,购进价格7.75元/kg,销售价格9.76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香蕉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送货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如实说明了不合格香蕉的进货来源,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3、经我局丰利分局调查,2023年2月8日,当事人陈跃明和如东县丰利镇林丰水果批发部从多各供货商处分别购进香蕉8kg、10kg,当事人购进后又将香蕉混放,无法确认抽检批次香蕉从何处购进。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陈跃明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如东县丰利镇林丰水果批发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4、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3年2月1日,如东鼎发超市从如皋市小王蔬菜批发部购进豇豆3.8kg,购进价格13元/kg,销售价格22.96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凭证、农残快检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我局对当事人给予免于处罚。同时,我局将有关线索移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如皋市小王蔬菜批发部依法进行查处。

5、经我局开发区分局调查,2023年2月21日,重通成飞风电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从如东农贸中心市场个体户赵贤民处购进41kg豇豆用于食堂,购进价格17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豇豆的索证索票以及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其履行了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查验义务,我局对当事人给予免于处罚。同时,我局对该不合格批次豇豆溯源调查中,查明供货商赵贤民在从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该批次豇豆时,未查验索要供货商资质,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赵贤民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6、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3年1月30日,如东杜李超市从无锡朝阳农产品大市场购进上述砂糖橘30kg,购进价格为10元/kg,截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售出29.08kg,销售价格为13.6元/kg,损耗丢弃0.92kg,经调查,当保人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购进记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砂糖橘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5.4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7、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3年2月1日,如东茂友超市从明珠果业陈宏彬处购入砂糖橘36.6kg,购进价格241元,销售价格为11.6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位的供货单,未能提供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上述砂糖橘的检测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砂糖橘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09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8、经我局双甸分局调查,2023年2月21日,如东小魏水产经营部以17元/kg的价格从南通百通食品城某摊位(无票据,当事人无法说清)购进20kg黑鱼,并以2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量的黑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9、经我局新店分局调查,2023年2月20日,南通文峰超市如东汤园商贸中心加盟店从如皋市百岁果蔬有限公司购进生姜10kg,购进价格15.18元/kg,并以进价对外销售。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我局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10、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2023年3月15日,北坎市场周迎春从如东县掘港天一批发市场菜农手里购进芹菜10kg,购进价格4.5元/kg,当事人未索要上述批次芹菜的供货商及购物凭证等材料,且于第二天全部售完,销售价格6元/kg。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4.92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11、经我局洋口分局调查,2023年4月11日,如东惠洋超市从无锡市梁溪区家鑫农产品经营部购进上述香蕉,当事人提供了该经营部的《营业执照》《海南省农产品农残检测报告单》《送货单》等材料,截至案发,上述香蕉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3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3年第3期)涉及的不合格餐饮食品3批次,其中2批次是从岔河镇新建路12号汤锡俊处抽样的大碗和小碗,不合格项目均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1批次是从岔河镇古坝社区古镇路46号张永贺处抽样的盘子,不合格项目是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岔河分局在第一时间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送达相关当事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当事人均为首次发生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至2023年5月24日止,上述当事人按要求完成了原因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局,相关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确认。

三、2批次不合格豆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3年第1期)涉及的不合格豆制品是从栟茶镇卫海路60号如东万惠购物广场抽样的老豆腐、双甸镇百兴北路89号如东县双甸镇喜临门大酒店抽样的豆腐,不合格项目均为苯甲酸及其钠盐。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栟茶分局调查,2023年1月13日,如东万惠购物广场从如皋市陈学龙豆制品加工坊以4.8元/kg的价格购进老豆腐共计18kg,共花费86.4元,销售价7.38元/kg,至2023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豆制品时有健全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老豆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遵守了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2023年2月28日,我局向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案件移送,2023年3月29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如皋市陈学龙豆制品加工坊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经我局双甸分局调查,2023年1月13日,如东县双甸镇喜临门大酒店从如东兴娟食品加工坊经营者杨建国处购进三块豆腐(共计1.6kg)用作店内菜品制售,购进价格3元/块,货值金额9元,当日,所进豆腐全部被本局委托的的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抽样。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豆腐的购进凭证及检验报告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老豆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如实提供进货来源,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我局第一时间对如东兴娟食品加工坊进行了立案查处。

四、1批次不合格桂花云片糕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3年第1期)涉及的不合格桂花云片糕是从洋口镇甜港村十一组光荣农民街如东军梅商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霉菌,该批次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是如东县丰利镇月河村的如东县恒盛食品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洋口、丰利分局调查,2023年2月2日,如东县恒盛食品厂生产了28袋桂花云片糕,次日,将其中的20袋以4元/袋的批发给如东军梅商店用于零售,零售价格5元/袋,至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2023年3月9日,本局对如东县恒盛食品厂经营场所内同批次桂花云片糕进行了抽样送检并合格,经生产、经营企业共同排查分析,认为不合格原因是销售环节贮存不当所致,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桂花云片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如东军梅商店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对如东县恒盛食品厂免于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