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悠宜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听证告知公告
来源: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3-11-22 09:22 累计次数: 字体:[ ]

悠宜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各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悠宜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悠宜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经本局核准,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股东由多美人株式会社变更为佩莱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由许青松变更为张晔华。

悠宜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在申请办理上述变更登记时向本局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2021年6月30日,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文检鉴定,并出具锡江南司鉴所【2021】文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检材(“股权转让协议”)中多美人株式会社印文,与多美人会社携带的“1”字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与悠宜公司携带的“1”字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检材(“股权转让协议”)中“JinchengJun”不是金成君本人书写。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股权纠纷民事诉讼一审及二审的法庭庭审中予以了质证。一审判决:一、确认原告多美人株式会社为被告悠宜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持100%股权;二、被告悠宜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被告悠宜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恢复原状,即股东为多美人株式会社,第三人佩莱集团有限公司应予配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认定:悠宜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在该次变更登记中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系虚假材料。

本局认为,悠宜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拟撤销悠宜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2020年4月9日变更登记和2020年9月4日变更登记。

对上述拟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各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科

联系电话:0513—68505081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