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4年第8期)
来源: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4-12-26 10:18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9个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经营企业6家、餐饮服务企业1家)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5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8期)涉及的5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分别是从岔河镇的如东县家家福超市抽样的豇豆和生姜;马塘镇的安徽好润多超市如东潮桥加盟店抽样的黄瓜;栟茶镇的如东平惠超市抽样的干姜(生姜);掘港街道昆仑花苑56号商铺张拥军摊位抽样的胡萝卜。以上抽样的食用农产品的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噻虫胺、毒死蜱、甲拌磷等农药残留。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岔河分局调查,2024年9月17日、19日,如东县家家福超市分别以15.67元/kg、5.2元/kg的价格从供货商处购进上述生姜和豇豆15kg和2.5kg,并分别以18.89元/kg、7.5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凭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65元、罚款4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马塘分局调查,2024年9月11日,安徽好润多超市如东潮桥加盟店从供货商处购进上述黄瓜15kg,购进价格4.8元/kg,销售价格4.98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黄瓜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凭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63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栟茶分局调查,2024年9月5日,如东平惠超市在未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下,以18元/kg的价格从一商家购进生姜(干姜)后放在货架上对外售卖,销售价格19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生姜已全部销售。上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4、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4年9月2日,掘港街道昆仑花苑56号商铺张拥军摊位从如东天一市场的徐飞处购进胡萝卜10kg,购进价格4元/kg,销售价格5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胡萝卜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2024年10月21日,我局对如东天一市场的徐飞另行立案处理。

二、2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8期)涉及的2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是从岔河镇的如东小榕餐饮店抽样的碗和杯子,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岔河分局于2024年10月17日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分析不合格原因是餐具的需求量比较大,服务人员在未达到规定的消毒时间和温度的情况下,就取出来使用。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发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在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后,岔河分局对整改落实情况通过了复查验收。

三、1批次不合格粮食加工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7期)涉及的1批次不合格粮食加工品是从双甸镇的如东文峰超市双南中心加盟店抽样的饺子皮,不合格项目是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双甸分局调查,2024年8月11日,如东文峰超市双南中心加盟店从如东爱云食品加工部购进饺子皮4.5kg,购进价格6元/kg,销售价格7元/kg,至案发,上述批次饺子皮已全部售出。另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饺子皮时进行了进货查验,索要了供货商资质材料并签订了质量保证承诺书,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钠盐的饺子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我局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2024年9月30日,我局对如东爱云食品加工部进行立案查处,现查明:2024年8月11日,当事人将购进的脱氢乙酸钠食品添加剂用于制作饺子皮,用于饺子皮的保鲜防腐,制成饺子皮成品数量4.5kg,成本价4元/kg,销售价格6元/kg。2024年9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已无脱氢乙酸钠食品添加剂剩余。当事人在制作的饺子皮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四、1批次不合格豆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7期)涉及的不合格豆制品,是从曹埠镇的如东文涛百货商店抽样的百叶(非发酵性豆制品),不合格项目是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曹埠分局调查,2024年8月8日,如东文涛百货商店购进上述百叶2.225kg(自述供货商为马塘的一家豆制品加工坊,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豆制品加工坊进行了调查,但对方否认向其供货),进价9元/kg,后放置于货架对外销售,售价11.96元/kg。至案发,上述批次百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百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59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