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97/2023-00046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东政规〔202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 发布日期: | 2023-11-1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违法建设 治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如东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切实做好我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处置、考核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河道管理、公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行为。
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属地管理、职能法定、协调联动、防控为主、综合治理、快速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如东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筹全县违建治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如东县城管局。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一)对全县各镇(区、街道)、部门、单位违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网络管理体系、违建治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考核;
(二)根据法定职责和各镇(区、街道)、部门、单位的提议,召集相关部门对重大疑难违建案件进行会商会办;
(三)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区、街道)、部门、单位违建治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督察;
(四)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主任会议,分析、研判、通报全县违建治理工作。
(五)认真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职责内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镇(区、街道)职责:
(一)镇(区、街道)是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含小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体系、网格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负责辖区内(含小区)违建监管责任落实的考核和奖惩;
(二)各镇(区、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我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对照标准配齐配足行政执法人员及辅助人员;按省、市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配备执法仪、车辆等执法装备;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实施网格化巡查监管,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网格化预防信息员队伍;
(三)负责对辖区内房屋维修改造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辖区内房屋用电、用水、用气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等的审核认定;
(五)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日常管理;负责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处;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权限,负责对县城及镇(区、街道)规划区内建设行为进行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负责涉及违法建设的信访、举报等事项的先期处置;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拆除;
(六)负责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的矛盾调处和信访、安全、稳定工作。
第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及镇(区、街道)规划区内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经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的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牵头负责全县专业性强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对违法建设行为不整改或认为需要行政处罚的,以及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违法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按照程序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收件和证件发放,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收件和证件发放。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村民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擅自建住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管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航道及航道管护范围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县公安局负责行政执法单位在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的执法保障,打击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县城(主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制定并实施。各镇(区、街道)财政各自负责安排资金用于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县信访局、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定期向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通报涉及违建治理的信访件和投诉工单。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教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违建治理工作。
第十八条 水、电、气供应公司对拟建、在建及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关审批手续。
发现私拉私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水、电、气供应公司应当依法处理。
执法部门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水、电、气供应公司应主动配合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其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做好书面记录,采取拍照等形式取证,并当即上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镇(区、街道)。对不符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对施工人员、车辆、工具和材料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行为进行管理。
第三章 调查与处置
第二十条 各执法机构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需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认定的,应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书面函件,同时提供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照片等相关资料一并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
对于一般违法建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函件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对于疑难复杂的违法建设及时反馈,由各执法机构提请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会办。
第二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函复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对涉案建设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判定及认为需要提供的认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执法机构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在巡查中发现正在进行的建设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置,并做好全过程记录。
如需依法查处的,各执法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立案、调查取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自行拆除)等程序。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县政府统一责成相关部门立即对建设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和施工现场等依法予以查封扣押,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水、电、气供应公司对违法建设停止供水、电、气服务。
违法建设当事人进入查封施工现场继续实施违法建设、现场阻碍查处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的行为人、所有人、管理人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镇(区、街道)可以在违法建设所在地显著位置或者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督促行为人、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行为人、所有人、管理人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镇(区、街道)依法拆除。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前已存在的违法建设,作为经营场所的,行政执法部门或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以函件的形式告知县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县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对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后发生的违法建设,作为经营场所的,行政执法部门或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函告县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各执法机构在处置违法建设时,可参照南通市关于违建治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对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对于疑难复杂的违法建设,可提请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形成分类处置认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执法机构查处违法建设类行政执法案件,其自由裁量权适用各部门规定。
第四章 惩戒、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适用《如东县违法建设联动治理工作机制》(东政办发(2021)86号)。
第二十八条 县各部门、镇(区、街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镇(区、街道)可以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违法建设当事人信息,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或者自拆工作。
违法建设当事人为党员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镇(区、街道)应当将相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行绩效目标考核管理,纳入县政府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具体考核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另行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或者协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组提出问责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问责建议,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本辖区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监管不力, 或者防控巡查责任制不落实,导致本辖区发生较为严重违法建设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手续、出具相关证明,或者明知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仍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四)放任、纵容、包庇或者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双立案”制度,相关执法部门对重大违法建设和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的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立案追责。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设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镇(区、街道)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外,应当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即时报告、有效劝阻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或者未按规定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制止、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参照信用评价体系给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4日起实施,至2028年 12月14日止,有效期5年。《如东县违法建设监督管理问责办法》(东政发〔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