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97/2021-00041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司法局 | 文号: | 东司发〔2021〕36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面推行涉企免罚轻罚清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全县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市监察委、市司法局《关于推行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加强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司发〔2020〕63号)的精神,现就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面推行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加强包容审慎柔性执法,通知如下:
一、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制定修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进行了调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全面梳理本单位行政处罚权,对本单位原已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调整和规范;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单位应及时制定。上级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在不与上级部门规定冲突的前提下,结合行政执法实际,能够细化和量化的尽量予以细化量化。
(二)建立健全裁量公开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公示栏、政府网站、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事实、理由以及裁量基准,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
二、全面推行涉企免罚轻罚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跟本系统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接,继续执行本系统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完善后的全市统一的“涉企免罚轻罚清单”。
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强化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制约程序和制度,确保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五十八条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机关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进行及时调整和公示,并报县司法局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后15日内通过江苏省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综合平台完成线上备案,2021年底前实现重点执法行为100%在线备案监管。
(二)加强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对涉及安全底线、环保红线等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以及因突发事件启动应急管理的特定时期,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要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日常监管中推行柔性执法,通过建议、指导、约谈、教育、告诫、回访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非因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可以采取预警、提醒等方式帮助相对人特别是企业及时纠错改正,使之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不受影响,避免企业因小过失贻误大发展。鼓励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一关了之、以罚代管。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定期统计报送制度,免罚轻罚、柔性执法情况继续按照《关于推行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加强柔性执法的通知》(东司发〔2021〕19号)的要求,以月度为单位,实行数据统计零报制,通知印发以来共有9个地区和部门定期统计报送相关数据(附件1)。及时收集掌握本地区、本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行“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和柔性执法的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合力构建更为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请各行政执法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备案表(附件2)、“涉企免罚轻罚清单”(附件3-4)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附件5),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纸质(或PDF扫描版)和电子文档报送至县司法局。
联系人:秦海梅,电话(传真):81907989,邮箱:2226842173@qq.com。
附件1
免罚轻罚、柔性执法情况定期统计报送的执法主体
教育体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局 交通运输局 应急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马塘镇 岔河镇
附件2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备案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单 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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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相关制度 文件名称(请附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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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定 时 间 |
修 订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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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订 后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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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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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附件3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盖章):
公示网址: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
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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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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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盖章):
公示网址: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具体到条文内容) |
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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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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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单位(盖章):
公示网址:
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主体 |
重大执法决定对应行政权力类别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
备注:重大执法决定作出主体是指依法作出有关重大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各级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经批准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或许可权的行政机关;重大执法决定对应行政权力类别,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名称请结合对应权力事项名称(重大范围)规范填写;法律法规依据请规范填写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具体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