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97/2019-00013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调处中心)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02-11 | 发布日期: | 2019-02-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县司法局关于印发《“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处):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落实到位,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全县司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研究决定拟实施的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及其形成的相应机制和制度,工作制度、重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3.内设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职责确定及班子成员分工、干部交流、调整、新进人员的安排等问题;
4.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政风行风及效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单位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及调整;
6.单位先进集体、个人荣誉称号的推荐、申报、决定,本单位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7.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筹备;
8.重大上访事件、重要安全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处理;
9.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股级干部、其他局管干部的任免;
2.科级干部推荐,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其他重点岗位人员的调整。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司法所业务用房维修与建设;
2.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装备更换与采购;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维修、大宗办公设备的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3.其他需要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落实“一支笔”审批制度;
2.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的调整;
3.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与监管;
4.除单位有关规定的常规性支出外,凡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一次性经费开支10000元以上列入大额度资金管理范围,需经集体研究决定;
5. 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二、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事先征求纪检组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在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提交会议;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决策准备。由班子成员就议题交办公室进行会前综合,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会人员。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局党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一般先由分管领导发表意见,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原原本本记录具体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集体决策后,由局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2.严格执行决策。个别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召开会议根据需要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或上级党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监督检查
1.召开局党组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接受纪检组的监督。
2.经局党组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3.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事项性质不同,由办公室或纪检组负责催办查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纪检组结合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责任追究
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