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97/2020-00015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司法局 | 文号: | 东司发〔2020〕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如东县司法局公务出行管理保障办法》的通知 |
局机关各科室、县公证处:
为进一步优化公车保障模式,提升保障效率,根据县车改办《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六项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调整保障范围。县车改办对全县公务用车保障范围进行调整,各镇区、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再列入县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车管中心”)平台保障范围,而是实行保留车辆保障、公共交通保障、社会化租赁为一体的模式进行保障,县车管中心平台保障范围调整为县级党政群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同时,筹建县国有汽车租赁平台,于2020年4月份本轮社会租赁企业合同到期后,作为县车管中心平台的补充,共同保障县级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公务出行活动,仍不能满足需求的,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车改办”)或国有补充平台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招标社会化汽车租赁公司进行补充。各用车单位日常用车,仍须在如东县公务用车电子管理系统中履行完整的审批流程,并如实录入相关用车信息备查。
二、调整结算模式。县级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用车费用,由县车管中心与各用车单位结算。新收费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修改补助办法。对“如东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5〕73号)第23条、第30条(即县外市内伙食费、交通费可以实行按月定额包干;如东县范围内不报支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市内交通费补助)进行修改,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内保障区外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出行的,目的地区域交通费补助不超过每人每天20元。
四、增加自备渠道。
1.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首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并按照相关规定报支出行费用。
2.原则上,局机关在平台申请公务用车应按照“如东县公务出行管理保障办法”中应急用车使用口径(9条)和“1、2、3、4”规定(即中短途出差县领导1人、部门正副职带队2人、其他人员3人以上,保障区域范围内4人以上集体公务活动可以派车)执行;事业单位应参照执行。事业单位遇应急用车使用口径(9条)中第1条情形时,可向平台临时申请用车。
3.因公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影响工作效率,但又不符合应急用车派车条件的,本着提高公务出行效率、降低出行成本的原则,在严格审批流程的前提之下,参照我县自备车出行管理办法出台我局自备汽车公务出行管理暂行办法。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在南通市范围内、保障区域范围外(县城保障区范围外指掘港街道办事处、城中街道办事处范围以外,各镇区保障区范围外指本镇区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经批准使用自备车辆的,按照行驶里程1.5元/公里的标准报销交通费用,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不单独报支;无交通补贴人员,经批准使用自备车辆的,可对照额定里程数,按照行驶里程1.5元/公里的标准报销交通费用,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不单独报支。具体自备车辆准入标准、使用范围和条件、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另行制订。
五、对公务用车费用实行预算控制。
局机关公务用车费用指标实行预算控制管理,应对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从节支、节约的角度出发,统筹安排好全年用车费用。公务用车年初预算指标由车管中心录入管理系统,单位控制使用,用车结束后及时核减,指标无结余的县车管中心不再派车。
附件1
如东县县级党政群机关公务用车收费标准
小、中型客车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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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载客 人数 |
南通市内 |
南通市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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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价格 |
里程费 |
时长费 |
里程费 |
时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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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 |
4 |
≤50公里 ≤2小时 计价80元 |
2.7元/公里 |
15元/时 |
2.7元/公里 |
10元/时 |
商务车 |
6 |
3.2元/公里 |
15元/时 |
3.2元/公里 |
10元/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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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客车 |
9-16 |
≤50公里 ≤2小时 计价120元 |
3.6元/公里 |
15元/时 |
3.6元/公里 |
10元/时 |
大型客车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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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载客 人数 |
南通市内 |
南通市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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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费 |
里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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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客车 |
18-33 |
1200元/天 |
870元/天 |
2.59元/公里(汽油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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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元/公里(柴油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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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客车 |
41-51 |
1400元/天 |
1100元/天 |
2.65元/公里(柴油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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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客车按天计价说明 |
限200公里内,超出部分按3元/公里收费。当日24时前为一天。 |
租车费为车辆和驾驶员费用,里程费为燃油和过路过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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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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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 |
4客 |
1.6元/公里(或1.6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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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费标准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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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价格 |
轿车、小型客车:≤50公里或≤2小时的按80元定额收费;中型客车:≤50公里或≤2小时的按120元定额收费,套餐内任何一项有超出部分的,超出部分另行按实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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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费 |
计价周期为从到达发车地点开始计价至返回发车地点结束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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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
驾驶员差旅费由各用车单位承担,由县车管中心向各用车单位收取。(用车单位已安排的不得重复报支,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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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费 过路过桥费 |
新收费标准中均包含燃油费和过路过桥费(过去由县车管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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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 |
按实结算,由用车部门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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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车取消费 |
用车部门需解除当次约车,应在约定前1小时告知县车管中心调度室。 以下情况,用车部门需支付约车取消费用: 1、未在约定派车前1小时告知县车管中心调度室取消出车任务的; 2、乘车人在驾驶员到达后取消的; 3、大型客车一旦完成调度后一般不得随意取消,如需取消,需支付相应车型基本使用费。 约车取消费收费标准:1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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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调整说明 |
鉴于过去县车管中心收支标准不一致(向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向社会化汽车租赁公司的支出标准)的问题,县纪委、县财政、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车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充分测算县车管平台车辆和人员成本,并参照周边地区价格的基础上,对县级党政群机关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各镇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确定社会化汽车租赁公司时,应以此收费标准为上限指导价,新收费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如遇有相关未及预料的问题,县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作出调整。 |
附件2
关于如东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
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与公务用车改革制度的有效衔接,严格规范管理,合理控制支出,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需要,根据《如东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东车改〔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如东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如东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5〕73号)中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即县外市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以实行按月定额包干补助办法;如东县范围内出差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停止执行。调整为:
如东县外南通市内出差差旅费补助标准按东政办发〔2015〕73号文件执行,不再实行定额包干。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范围以外、如东县范围内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出行的,公共交通费用可按实报支,额外发放目的地区域交通费补助不超过20元/人/天。单位派出公务用车和使用自备汽车的,不发放目的地区域交通费补助。
二、差旅费其他管理事项,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不得对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公务活动发放差旅费补助。
四、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