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505/2017-00016 分类: 社会福利    通知
发布机构: 文号: 双政发〔2017〕79号
成文日期: 2017-09-20 发布日期: 2017-09-20 有效性:
名称: 关于转发《关于强化留守、困境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暨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 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强化留守、困境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暨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 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7 20:5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村(居),各相关部门: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强化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暨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的通知》(东民〔2016〕 7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强化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暨    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江苏省关于加强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民政部、中央综治办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文件,以下简称《八部委通知》)精神,结合如东实际,决定在全县强化困境、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不分城乡、不分户籍,把实现和维护好在本县常住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的机制、体制,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精准保护,及时响应并优先解决儿童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前建立全面、完善的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杜绝失学辍学、无人监护、保障缺失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遗弃、侵害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留守、困境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对象范围

东政办发2015年110、113号文件,东政办发2016年49号文件曾对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的概念进行过定义,现根据上级要求,对我县留守、困境儿童重新定义,各地、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新的概念界定标准进行摸底排查工作。

(一)留守儿童:生活在本县的本县户籍的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4-16周岁的儿童,包含六类对象:

一类对象是其父母双方外出县境满6个月均未回家的;

二类对象是其父母双方外出县境满3个月均未回家且其受托监护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年满60周岁的;

三类对象是其父母双方外出市境已满一周且确定3个月内无法回家而其受托监护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文盲或无力履职的;

四类对象是其父母一方外出县境已满一周未回家、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受其父母委托监护的亲属也无监护能力的;

五类对象是其父母一方外出县境满三个月未回家、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其父母没有和受托监护的亲属签订监护协议的;

六类对象是其父母双方在外无法联系或一方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

(二)困境儿童:是指本县户籍的自身或其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包含五类对象:

一类对象是孤儿类困境儿童。包含失去父母的儿童、社会弃婴(童)、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艾滋病患儿、艾滋病患者的未成年子女。

二类对象是监护人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包含父母俱在或者仅父(母)在但“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一是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未成年人;二是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

三类对象是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一是父母双方重残(参照《如东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东政规〔2013〕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或重症(参照《如东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东政规〔2013〕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未成年人;二是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症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三是自身遭遇重症、重残(重残、重症参照标准同上)等特殊生存及医疗保障困难的未成年人。

四类对象是本县城乡低保家庭因贫困难以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

五类对象是流动困境儿童。包含居在本县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性侵、故意伤害等受侵害的儿童。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定期主动排查、帮扶、通报责任。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留守、困境儿童预警排查制度,建立数据信息档案、录入江苏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信息系统,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摸底排查、回访活动。要加强对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留守、困境儿童的排查,要利用节日、农忙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时段及外出务工人员家中举办红白喜事的机会,组织安排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到困境、留守儿童家中宣传法律政策、约谈监护人。对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六类留守儿童情况及时通报给属地派出所,同时由镇(区)统计后上报县民政局。各地要对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对新发现的困境儿童要依据东政办发〔2015〕1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指导、帮助其监护人提出享受待遇申请。实现纵向延伸至村(居)民委员会、横向连接到相关部门的信息化联动服务,形成各部门全方位、全天候的对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合力。

(二)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属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接到当地镇区相关部门或村(居)居民委员会的留守、困境儿童信息后,要及时联系、调查其外出父母的去向,建立联系方式,明确其工作地点;责令其中一方立即返回或确定有监护能力的受委托监护人监护其子女。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明确其至少半年回家一次,依法履行教育、关爱子女的监护职责。派出所要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派出所通报情况深入户头,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留守、困境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监护子女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外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的,父母一方必须回家与受托人当面签定书面委托监护协议,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委托监护协议上见证盖章。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要及时纳入镇(区)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帮助或保障范围。 

(三)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县教育、卫计、民政、司法部门以及县级群团组织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社区矫正帮教机构、镇村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受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法发〔2015〕4号文件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其常住地派出所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校、幼儿园是在学、在园留守儿童的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和关爱服务责任主体。要建立老师与儿童父母儿童入园、入学时的见面、在学时一月一次的当面交流、联系时一周一次的签字记载制度,建立预防留守的发现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是困境儿童、非在学留守儿童、在学留守儿童寒暑假期间的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和关爱责任主体,在季度定期排查工作中,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履行随时将留守儿童情况向其常住地派出所报告、将困境儿童情况向镇(区)民政办报告和派员在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协议上见证签字的责任。

医疗机构是重病、重残儿童的强制报告和关爱服务责任主体。在防疫、诊疗工作过程中发现儿童大病、重残的,要宣传儿童大病慈善医疗救助政策、告知申报程序,向大病儿童户籍地镇(区)民政办报告儿童大病、重残情况,提供疾病诊断资料及救治票据,方便大病、重残儿童及时享受生活、医疗等相关救助待遇。

司法部门、社区矫正帮教机构是涉案人员家庭的儿童强制报告和关爱服务责任主体。发现涉案人员家庭的儿童生活陷入困境或无人监护的,要及时向其户籍地镇区民政办报告儿童生活困境情况,落实符合监护条件人员监护涉案人员家庭的儿童。

相关单位在诉讼案件办理及在离婚登记服务中发现当事人的子女是留守儿童或可能成为留守、困境儿童的,要分别向镇(区)民政办、属地派出所及时报告。 

(四)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且受托监护人也无力监护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父母的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本县的其他近亲属、如东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留守儿童因交由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迁移户口的,教育、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五)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县教育局和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和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各中学要采取措施,不得让初三年级学生在籍不在学,以防止少数“问题”学生变成闲散少年。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儿童返校复学。适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各派出所要根据上级户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主动为无户籍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因在外地出生或未在医疗机构出生而难以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且又家庭经济困难的,镇(区)要协调民政、司法部门为其提供登记户籍前的证明服务及费用支持。

(七)落实评估关爱责任。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接到相关部门有关留守、困境儿童问题的通报后,应及时安排有关单位,对留守、困境儿童的安全境况、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对易遭受健康、安全侵害的儿童,做到提前介入、及时响应、积极干预,防止受到意外伤害。各县直属学校及各镇区中心小学、初中都应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老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对小学高年级、初中年龄段处于青春叛逆期的学生及失学辍学、监护缺失等留守、困境、单亲儿童进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八)依法打击遗弃、弃养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遗弃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儿童超过六个月不予照顾的,或超过六个月不提供生活来源的,或遗弃行为致使儿童身体严重损害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司法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法发〔2015〕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常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就读学校、幼儿园、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明知而不报告的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是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月底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参与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动员部署;要在本系统内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文明办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留守、困境儿童的社会氛围。

二是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民政、公安、教育、卫计、司法等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办法,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留守、困境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留守、困境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三是检查总结阶段(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9月底前,各责任单位要将专项行动总结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县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是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各责任单位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及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地、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5〕110号)规定的职责和《八部委通知》精神及本通知具体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和县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分别做好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村(居)要选择一名常住本村(居)同志担任兼职的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与镇(区)民政办、派出所的工作沟通联系、信息及数据报送、录入工作。各镇(区)的儿童福利督导员名单及责任书在2017年2月底前报县民政局

(二)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教育、公安、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在每季度末填写《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留守、困境儿童季度排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由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县民政局并抄报县教育局和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和公安局要分别核实更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提供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要在镇(区)报送数据和县教育局、县公安局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按时上报市民政局。县法院、检察院在审案、办案过程中发现留守、困境儿童的,要及时将情况向其户籍地人民政府(区管委会)通报,每季度将未成年人情况登记表通报给县民政局。

(三)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县综治办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镇(区)、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

县法院、县民政局在审理、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主动查清案件当事人生育子女的情况,让有条件、不外出的父母一方来抚养照料未成年子女,并将案件情况通报给抚养照料人常住地村(居)民委会。

县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留守、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

县司法局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主管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将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建立村(居)干部、学校(幼儿园)老师与留守儿童挂钩联系机制,认真记载《如东县留守儿童关爱联系手册》,落实留守儿童关爱措施,促使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有保障,基本生活有保障,学习需求有帮助等。

县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留守儿童预防及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县文明办要将留守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纳入全县党员冬训培训宣传内容,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内容,同时要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各镇(区)建立工作小组,组长由镇(区)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镇(区)民政、教育、财政等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含县直属单位)村(居)干部、学校(幼儿园)老师与留守儿童挂钩联系工作推进、考核。考核每半年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 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考核以走访调查和查阅《联系手册》及相关资料等为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