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505/2018-00012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其他
发布机构: 双甸镇 文号: 双政发〔2018〕75号
成文日期: 2018-06-04 发布日期: 2018-06-04 有效性:
名称: 双甸镇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双甸镇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 双甸镇 发布时间:2018-06-12 08:2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了全面规范机关及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5号令)、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及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政办发〔2011〕25号)《如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资产管理部门

1.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其他单位无偿调拨、捐赠的资产或其他途径取得的资产,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应列入资产管理的资产或物资等;

2.镇财政所负责镇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购买、登记、使用、出售。出租等管理,随时掌握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

3.负责镇机关资产的分类、编号、建立资产档案、登记账册,办理验收、调拨、报废等事项;

4.负责监督、配合各使用部门做好资产的维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5.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擅自变卖、拆除国有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国有资产的现象,进行追究责任。

二、国有资产领用与借用

1.对镇范围内所有的国有资产统一进行编号管理,指导各使用部门及个人都严格进行登记造册,由保管人签字,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人员签字,一式两份,一份张贴在各使用部门办公室内,一份由财政所保管或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管,并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列资产进行盘点;

2.对临时借用的资产或其他办公设备:由经办人填写借用手续,手续中要注明借用的资产名称、期间及相关注意事项,由镇主要领导签字、财政所负责人签字后,资产管理人员方可出借,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出借资产或其他办公设备;借用单位应在签约的时间内归还资产,不得将资产转借第三方,不得损坏资产,如有损坏,要按价赔偿或支付修理费用。

三、国有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1.确因工作需要,购置资产,必须由资产使用者提前提出申请,经镇财政所审核,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由镇财政所统一调剂,如不能调剂的,将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购置;

2.资产购置后,由使用部门和出售商会同财政部门一起开箱检查验收,并由资产管理人员负责登记造册,同时由使用人员办理资产领用保管手续。

四、国有资产的调拨

1.任何资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移或调拨资产,如确不需用资产需要调拨的,由财政部门统一进行,同时办理相关领用和调拨手续;

2.镇相关单位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拨的资产,应及时与财政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办理资产领用、保管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上级的调拨单,进行资产的账务核算、并登记造册。

五、人员调离后的资产管理

镇机关所有人员,在退休或调离本镇时,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点资产,并与台账进行核对,未经核对无误,不得开具工资转移单和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如有减少,应及时追回,防止资产的流失。

六、国有资产的盘点和清查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财政部门应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以掌握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入账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发现资产毁损、盘盈或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对属于人为原因的,因及时报镇领导处理。

七、国有资产的报废和残值的处理

凡符合国家规定报废的资产,由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镇财政部门验收后,统一登记造册,经镇财政所长签字、镇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张榜公示后,进行资产的报废,财政所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根据相关处置资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资产在报废后的残值处理,应及时作残值收入入账,作资产原值的减少。

八、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及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参照此办法统一执行,如遇国家有新规定的,应按国家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