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505/2018-00008 | 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双政发〔2018〕45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4-20 | 发布日期: | 2018-04-20 | 有效性: | |
名称: | 双甸镇食品摊贩备案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摊贩的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范围内食品摊贩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行一摊一证。
第四条 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备案工作。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五条 食品摊贩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食品摊贩备案表;
(二)摊主身份证明(本地户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居住证明复印件);
(三)摊主2寸彩照2张;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摊主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镇政府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第五条要求的,予以备案,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第七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八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部门应当注销并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一)不再从事食品摊贩活动的;
(二)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双甸镇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及经营时段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摊贩的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下列区域并确定相应时段为食品摊贩的经营区域及经营时段。
序号 |
疏导点名称 |
详细地点 |
面积(m2) |
经营品种 |
经营时段 |
1 |
广隆超市疏导点 |
广隆超市东西走廊空置区 |
150m2 |
食品 |
上午6:00--11:00 |
2 |
双甸粮站疏导点 |
双甸镇老粮站门前 |
200m2 |
食品,水果 |
上午6:00--11:00 |
第三条 下列幼儿园、中小学周边为食品摊贩禁止区域。
序号 |
学校 |
禁止区域 |
1 |
双甸小学 |
双甸小学大门两侧南北200米范围 |
2 |
双甸中学 |
双甸中学大门两侧南北200米范围 |
3 |
春蕾幼儿园 |
春蕾幼儿园大门两侧东西200米范围 |
4 |
双南幼儿园 |
双南幼儿园大门两侧南北200米范围 |
5 |
双南小学 |
双南小学大门两侧东西200米范围 |
6 |
石甸小学 |
石甸小学大门两侧南北200米范围 |
7 |
石甸幼儿园 |
石甸幼儿园大门两侧南北200米范围 |
8 |
鹤井幼儿园 |
鹤井幼儿园大门两侧南北200米范围 |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