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及材料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近两个月个税申报记录。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近两个月个税申报记录。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零就业家庭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近两个月个税申报记录。
4.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
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零转移家庭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近两个月个税申报记录。
5.特困职工家庭家庭人员
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特困证》、户口本、近两个月个税申报记录。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低保证明材料》、近两个月个税申报记录。
7.残疾人员
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残疾人证》、近两个月个税申报记录。
8.军队退役人员
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退伍证明》、近两个月个税申报记录。
9.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扶贫系统截图》、近两个月个税申报记录。
10.优抚对象家庭成员
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省优抚证明》、户口本、近两个月个税申报记录。
1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城市规划区被征地证明、近两个月个税申报记录。
12常住本市的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近两个月个税申报记录。
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南通市户籍以外的人员提供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近两个月个税申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