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5-04-03 11:3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97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全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 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 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3.5%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 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国家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我省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其他事项

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5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期间达到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从2015年7月1日起,比照本通知对高龄人员适当倾斜的相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不再另行发文)。

 

 

 

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东县财政局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