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基本政策
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8-08-13 15:14 累计次数: 字体:[ ]

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上有何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我县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人社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县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县人社局东大厅一楼48号窗口办理: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其他能证明发生工伤事故的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等)。

4、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怎样规定的?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院作出意见,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参保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6、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车辆。即发生交通的事故的双方或者是两车之间或者是人车之间发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响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须是车辆。这里的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职工本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怎么确定职工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一条规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非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7、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作原因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意见: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