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的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发布时间:2018-10-14

目前,我县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的门诊费用,通过原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或新的门诊统筹办法处理。即:门诊费用分三阶段依次结算:个人账户―→个人自付段―→门诊慢性病或门诊统筹。原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账户用完(一般不足100元时)、挂慢性病特殊病号,自付一定费用,然后进入统筹基金在限额内给予一定比例报销。慢性病自付段标准:600元。限额标准:一种慢性病2000元、两种及以上慢性病4000元。报销比例:在职人员50%,退休人员75%。非住院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限额4000元。报销比例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待遇享受期5年。从2011年起不再进行慢性病申报,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即:个人账户用完,个人再负担600元后,仍需就诊治疗的,请与二院、三院、四院、兵房、苴镇、丰利、双甸、马塘医院签约(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变)就诊并结算。全年计算,在3000元以内,在职人员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80%。医保中心不受理此类业务的零星报销。在其他非签约医院发生的费用,不列入门诊统筹结算。

制作单位: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人:杨陈玉 审核人: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