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发布时间:2018-10-16

享受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经费来源:中央财政按国家确定的标准下拨资金,实行自然增长机制后超出国家标准部分由县财政解决。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

制作单位: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人:杨陈玉 审核人: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