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就业再就业(一)
发布时间:2018-03-21

1.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对象:自主创业的城乡失业人员;城乡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近3年中任何一年的当年新招用城乡失业人员且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个人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且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失业期间创业创办的实体;实体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等。合伙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应由1名及以上投资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自愿协商且以合伙经营形式创办的企业;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必须相一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企业在申请贷款近3年中任何一年的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当年在岗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经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认定后,取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必须相一致。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方式: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银行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10万元,最多不超过12万元;贷款银行对合伙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2万元,合计不超过60万元;贷款银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可根据认定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2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上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根据担保机构视反担保情况而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贷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借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办理续贷手续,借款人(企业)每次申请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具体由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企业)双方商定。贷款利率、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也可按国家规定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对经办银行执行基准利率的,由县财政给予奖补。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作为微利项目;注册资本60万元以内(含)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的经营项目外)个人贷款作为微利企业。从事微利项目和微利企业的个人贷款,初次贷款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和非微利企业的经营实体个人、合伙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初次贷款、第二次贷款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的贴息。第三次贷款或逾期贷款不贴息。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借款人(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还本付息后,符合财政贴息的个人、企业,携带利息单等相关材料,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年底前到县振帮再就业小额贷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县相关部门审批后给予贴息。反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本人或亲友的可以在国家规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屋抵押作为反担保。有1名(含1名)以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供电、电力、烟草等系统)正式工作人员为其反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12万元。企业的资产作为反担保:企业不动产抵押。担保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企业动产抵押。在用生产机械设备经县工商部门登记后,新购设备不超过评估值50%,原有设备不超过评估值20%。贷款程序和办理时限:

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对象借款人(企业)向所在地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初审核查→(镇)人社所复查、推荐→县小额贷款服务中心审核→借款人(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材料→担保机构向贷款银行为借款人(企业)提供承诺担保→借款人(企业)向贷款银行办理借款手续→贷款银行向借款人(企业)发放贷款。

1.个人申请贷款提供下列资料:《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税务登记证》、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凭个人《居民身份证》到人民银行办理)、提供反担保方式及担保机构所需的资料、填写《如东县失业人员(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企业申请贷款提供下列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合伙投资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合伙协议》以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凭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到人民银行办理)、提供反担保方式及担保机构所需的资料、填写《如东县失业人员(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下列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诚信报告及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凭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到人民银行办理)、提供反担保方式及担保机构所需的资料、填写《如东县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文件依据:东人社〔2012〕57号,东财社〔2012〕21号。

制作单位: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人:杨陈玉 审核人: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