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
发布时间:2018-10-20

享受对象: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且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的烈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每人每月410元。经费来源: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月340元,省、县财政补助每人每月35元。政策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制作单位: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人:杨陈玉 审核人: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