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发布时间:2018-10-19

资格条件:凡本县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已婚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夫妻中的女方或单身的已婚对象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后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一、二、三级)。申请人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以申请批准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扶助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不足6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达到6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本扶助条件或本人亡故为止。

符合江苏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不足6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达到6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本扶助条件或其本人亡故为止。申报流程:符合本特别扶助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本人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结婚证》、收养子女证明、无子女存活证明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残疾证》等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以上材料经村、镇、县三级审核并公示,确认无异议的人员,即可在当年领取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文件依据:东卫〔2017〕5号。资金来源:省财政60%,县级以下40%。

制作单位: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人:杨陈玉 审核人: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