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金
发布时间:2018-10-16

享受对象: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经费来源:中央财政支付。政策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

制作单位: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人:杨陈玉 审核人: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