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发布时间:2018-11-19

进入上市挂牌轨道企业同一控制人下资产或股权的收购、兼并、转让的,被收购、兼并、转让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或评估的价值,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作为计税基础。上市挂牌重点后备企业可参照执行。

进入上市挂牌轨道企业在同一控制人前提下,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股权转让、资产过户、补办资产权属文件等并购重组行为的,由于股权、不动产评估增值或不动产过户、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新增的地方财力,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县镇(区)财政结算体制分别全额补助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或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上述条件下,办理不动产、车船转让或过户等手续时,县权范围内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包括且不限于不动产登记费、土地交易服务费)一律免缴。

进入上市挂牌轨道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县镇(区)财政结算体制分别全额补助企业,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进入县企业上市挂牌梯队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或技术改造扶持项目、驰名(著名)商标时优先推荐上报,优先获得各项扶持资金;优先支持进入县上市挂牌梯队企业申报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县上市挂牌梯队企业引进的董、监、高等专门人才可参照县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享受有关特定待遇。

进入上市轨道企业,在计算上市申报业绩的三年(创业板两年)经营期内(以报会时确定的业绩期为准),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必须剔除申报年限中包含的因企业股份制改造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每年超过当年全县平均增幅(由财政局测算得出)的地方留成部分,按县镇(区)财政结算体制分别补助企业,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拟境外上市的企业参照执行。

进入上市轨道企业,拟在境内上市的,在企业上市工作报省证监局备案后,拟在境外上市的,在向相关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表后(以收到该交易所受理函等证明文件为准),县政府补助企业上市工作经费100万元。

企业首次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县发展的(以企业上市时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向公布的内容为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其首次发行股票,融资额2亿元以下的(含2亿元),奖励50万元;融资额2-5亿元的(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境外上市的,以募集资金返程投资到账折算人民币计算奖励。

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外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生产基地和纳税地迁至如东,视同企业实现上市享受相关政策。

县企业上市挂牌梯队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市场)挂牌融资的,参照上市企业享受以下政策:企业新三板挂牌成功后,因股份制改造和挂牌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参照进入上市轨道企业,由县政府兑现奖励的50%,企业挂牌后首轮融资再兑现10%。企业“新三板”挂牌成功后,对挂牌企业给予工作经费奖励50万元,并积极支持企业申请上级挂牌奖励。企业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后六个月内上报材料的,全额享受县挂牌奖励;超过六个月上报材料的,按县挂牌奖励标准80%执行。企业“新三板”挂牌成功后,两年内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00万以上且外部股份达到80%及以上,募集资金的80%以上用于本县发展的(以企业招股说明书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内容为准),对挂牌企业给予融资奖励50万元。

企业在挂牌新三板后首次进入创新层的,另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20万元。

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如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与上市政策奖励的差额予以补足。

进入县上市挂牌梯队的企业引进创业(股权)投资机构(必须经省以上主管部门备案)进行股权融资的,或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等直接融资的,县政府按企业融资总额的百分之一标准进行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进入县上市挂牌梯队的企业引进注册地在我县的创业(股权)投资机构进行股权融资的,县政府在以上奖励之外,再奖励20万元(与县属国有企业(或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合作奖励30万元)。

县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开展企业上市挂牌宣传发动、专项业务培训、上市对接交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及其他各项上市工作推进。

制作单位: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人:杨陈玉 审核人: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