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完善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01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管理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江苏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试行)》、《省残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证办理便利化服务的通知》等,制定《如东县完善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不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依据。

第三条 残疾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县级组建如东县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残委员会),成员由相关管理部门、业务监督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医学专家担任,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县的残疾评定管理工作,组建评残专家库和确定评残机构,并实施动态管理。

评残委员会按评残专家库中的专家类别组建各残疾类别评残专家组,各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3年,可连续聘任。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医疗技术职称(高级医疗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专家组成员按评残类别随机抽取建立评残期评审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组长由一名专业对应残疾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组员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同专业医生组成。

评残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残疾评定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受理群众反映涉及残疾评定工作方面问题。

评残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和指定承担评残任务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 具有本县户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一)视力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二)听力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年满3周岁方可提出申请)。

(四)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智力发育成熟以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失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五)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经各种治疗、康复训练等无法改善功能者。包括脑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小儿麻痹症、截肢、缺肢、短肢、四肢畸形、侏儒症、脊柱畸形等。

(六)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1年以上未痊愈,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年满2周岁方可提出申请)。

(七)多重残疾:存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者。

因病致残者在治疗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本人自愿申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以及联系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表》(一份)。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网上申请开通后,申请人或代理人也可网上办理申请。

实行残疾人证跨省跨市跨县通办,方便非本县户籍残疾人在如东办理残疾人证各项业务,受理窗口为居住地残联(申请人需提供当地有效居住证,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地户籍居民)。

第六条 受理。镇级残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包括申请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镇级残联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表》,并附申请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和能证明残情的病历、CT、X光片、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

经预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镇级残联受理人签署意见、加盖镇残联公章,收取《申请表》和《信息采集表》,将基础信息录入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向申请人发出“评残通知”,告知其评定时间、地点、应带材料等具体事项。网上申办的,可登录查看进展程度和流程。

县残联对镇级残联递交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凡发现申请人不符合申请主体资格、资料不全或提供虚假信息者,将其相关资料退回镇级残联,由镇级残联通知申请人补全资料或不予受理。

第七条 残疾评定。实行集中评残,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评残地点参加评残,接受评残机构统一管理。对参加集中评定确有困难的高危对象,经向县评残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同意后可安排上门评定。

由县评残委员会根据残疾类别随机抽取专家,残疾评定时实行封闭管理,评残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残疾评定工作纪律;申请人及陪同人员应遵守残疾评定工作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配合检查(含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评残医生填写评定表,写明残疾评定意见,形成残疾等级初审意见;如不符合评残标准的,注明“不予定级”。评定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残疾评定意见。评定专家不能当场明确诊断的,申请人应根据专家建议补充相关病情资料,镇级残联根据评残委员会要求可组织人员上门回访调查,回访结果供评残委员会参考。

集中鉴定时间:原则每周安排一次(遇法定节假日作相应调整)。

县纪委(监委)、卫健委加强评定过程监督,县公安局加强评定秩序维护,对扰乱残疾评定秩序,不服从管理的,依法处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及亲友)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者,当次评定终止,且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评定的。

(二)拒不配合评残临床诊断或拒绝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

(三)在评残现场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四)要挟医务人员更改评定结论的。

(五)有欺诈、伪造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有必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对专家人数不足或设备条件不具备等情况,经县评残委员会同意,异地残联可给予人员或设备支持,必要时也可委托异地残联安排残疾评定。

第八条 审核。评残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定意见,异议对象的回访情况,确定相应的残疾等次。

第九条 公示。经评残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评定结果,对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告栏公示(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再提交评残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核准。县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为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同时将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并留存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批准,相关材料予以存档。

残疾人证监护人栏填写法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对未提供者,仅视作联系人。

第十一条 发证。申请人到所在镇级残联领取残疾人证或寄送至申请人。

第十二条 变更。持证人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等内容变更须由申请人携带持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到户籍所在镇级残联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或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申请变更残疾类别、等级的,须到指定评残机构重新评定后,视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其他内容变更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复(重)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重新接受残疾评定。

(一)对已评残疾类别、等级有异议,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的。

(二)对申请人或持证残疾人的残疾类别、等级评定情况出现实名举报,经核查应当重新评定的。

(三)持证1年以上,要求变更残疾类别、等级的。

(四)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未通过的。

(五)其它有必要重新评定的情形。

持证满1年,残疾人(或监护人)认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在递交相关医学证明材料同时,向县残联申请重新评定。未满1年的,不予重评。无相关医学证明材料的,不予重评。

申请人对初次评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初次评定结论60日内,可向县残联申请复(重)评。申请人对复(重)评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重)评结论60日内,向南通市残联申请再次复(重)评,市评残委员会残疾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对持证残疾人出现实名举报的,由县镇级残联会同残疾评定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凡需要复(重)评的,由镇级残联向当事人发出评残通知书,当事人应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复(重)评,参加初次评定的专家应当回避,如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参加复(重)评,视同当事人放弃复(重)评机会。

第十四条 补证。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县残联。县残联在接到补证申请后按程序免费补证,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新证补发后作废,同时在残疾人信息系统中注销。

第十五条 换领。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县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的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残疾人证有效期10年,有效期满需换领。期满前1年内持证人或代理人可向镇级残联提出期满换领申请,经县级残联审核批准后免费换领,原残疾人证收回销毁。逾期不换证的其残疾人证将被自动注销。

第十六条迁移。持证人户籍地迁移(迁入或迁出本县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迁移残疾人证。

自户籍迁移之日起,本县户籍6个月、外县户籍1年内,持证人或代理人应携带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居住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将留存的1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表格装袋密封并加盖公章后,全部随《残疾人证迁移单》转出,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注销其个人信息;注销时,应在系统外作备份,另留存1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表格复印件备查。

迁入本县的,县残联将迁入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收回,与其转来的档案材料一并存档,审核、填发和备案残疾人证,同时将档案材料输录到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

迁入本县的,对新迁入的残疾人可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第十七条 动态核查。动态核查包括县级抽核和镇级年审。县级抽核由县评残委员会组织实施,对部分持证残疾人进行残情动态核查。镇级年审工作由镇级残联负责组织实施,一般每年三季度进行,原则上由持证人主动到镇级残联进行核验。凡残疾状况发生明显改变、与所持残疾人证类别等级不符的,持证人必须重新进行残疾鉴定。

不配合残疾人证动态核查的,其残疾人证将予冻结,冻结期(自动态核查通知规定评定日后1日起)为1年,冻结期内停发相关补助。冻结期内仍可申请补动态核查。

第十八条 注销。对康复脱残、已死亡、自愿提出注销请求的、要求重评而放弃重评的或不配合动态核查被冻结满1年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在残疾人信息系统中注销个人信息。

残联应会同公安、卫健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核销已死亡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残疾人康复脱残的认定以评残委员会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注销残疾人证的,自注销之日起满1年,方可重新申领;未满1年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残联、纪委(监委)、卫健委、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实施。各镇(区、街道)加强属地管理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一)县纪委(监委)对评残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县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申办受理、核发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

(三)县卫健委负责残疾评定机构的管理;负责按时组织评定专家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等级进行评定;负责评残专家的培训与管理。

(四)县财政局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提供设备费、场地费、交通费、专家评审费等经费保障,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五)县公安部门加强集中评残秩序维护,对骗领、伪造、变造残疾人证的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协助残联对已死亡及户籍迁移残疾人进行信息比对。

(六)县司法局为残疾人提供评定情况行政复议服务。

(七)县信访局为残疾人提供信访服务,协助做好社会稳定维护。

(八)各镇(区、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本地区相关工作,加强组织协调。

第二十条 残疾评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办证纪律,不得向残疾人收取办证服务费,不得违规向残疾人收取残疾评定费,不得违规办证。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核发、查验残疾人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防泄漏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进行残疾评定,不得弄虚作假和故意刁难参评人。发现评残专家及相关医务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残疾评定的,应当取消其残疾评定工作资格,3年内不得复用,并在向职称评审机构报备的基础上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在核发残疾人证中,残联工作人员、指定评残机构及评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如东县残疾人证申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东政办发〔2017〕10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