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企业申报(一)申请条件 1. 出境中药材应当符合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2.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达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4.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采购、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①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②出境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5.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对向其输出中药材的出境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实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二)出境检验检疫申报 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检验检疫。
(三)网上申报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四)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报检验检疫时,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在中国海关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提交以下材料:1.合同、发票、装箱单;2.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3.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
海关查验 1.“需查验”指令:海关根据系统指令对命中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2.“需查验送检”指令:海关根据系统指令对命中的货物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予以放行。合格评定 经查验或送检合格的出境中药材,予以通关放行。查验不合格或检出不合格,且无法实施整改的,海关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得出境。海关对出境中药材实施监督管理 1.对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2.实施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3.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和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海关进行疫情处置。风险管理 海关根据获得的风险信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并决定对相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