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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如何确定申请的受理机构?

发布日期:2024-06-27 发布来源:农业农村部 字号: [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经营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没有农业部门的,向设区市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跨县(市、区)的,可以向设区市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设区市的,可以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营的农药包括限制使用农药的,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应当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