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经营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没有农业部门的,向设区市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跨县(市、区)的,可以向设区市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设区市的,可以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营的农药包括限制使用农药的,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应当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