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dxylbzj/2019-00024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1-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如东县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政策简明问答 |
为助力精准扶贫,着力解决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缺位的现实难题,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如东县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东政发〔2015〕8号)、《如东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东政发〔2015〕31号)、《如东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东政发〔2017〕18号)等规章、政策规定和精准扶贫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东县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下面,如东县医疗保障局为您作权威解答!
一、 如东县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1、适用于具有如东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含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国内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子女)。
2、已按照《如东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但实施内脏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的享受过医疗救助的对象,依据本办法继续给予救助。
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含义是什么?
是指因病导致家庭医疗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负担较重,由政府提供的针对患病对象和其家庭的补充性、临时性救助行为。
三、家庭医疗刚性支出是指什么?
是指救助对象在提出申请之前的12个月内,其户口所在的家庭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待遇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的总和。
四、 医疗费用的认定以什么为准?
医疗费用的认定,原则上以医疗机构经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的票据为准,特殊情况未能刷卡的,也可以凭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出具的报销反馈单为据。
五、 本办法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指导、监督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实施,审核参保对象医疗支出情况以及核准的被救助家庭的医疗救助待遇发放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救助资金,将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监督管理资金使用。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本县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杜绝过度医疗。
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申请救助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核实及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拨付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及对核准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县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职,协助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相关工作。
六、 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补充性医疗救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提出申请日前12个月内,其户口所在家庭各成员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各成员医疗刚性支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2、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存款和有价证券的总额按家庭城乡类别及成员总人口数计算的人均金额分别不高于本县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
3、家庭所有成员名下合计仅有一套自住房产,且名下无商品别墅,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一辆家庭自用汽车(新车购置价不超过15万元)。
七、补充性医疗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1、家庭成员中患病对象的医疗刚性支出以3万元为起付线,3万元以上部分给予40%的救助,对患病的未成年人(成年后仍在国内全日制学校就读的视作未成年人)给予45%的补充性医疗救助金,救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且实施了内脏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手术的,在享受补充性医疗救助后,凭病历等相关证明,一次性再给予10万元的特项医疗救助金。
八、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生活救助需要哪些条件?
提出申请日的前12个月内,其所在家庭各成员的医疗刚性支出总和超过家庭各成员的可支配收入总和,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本办法中医疗救助所得不计入申请生活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九、临时生活救助给付的标准是什么?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人均12个月的一次性资金救助;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给予人均12个月的一次性资金救助。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已按《如东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享受过最高额度的临时救助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救助。
十、申请救助的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救助的家庭到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申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可根据实际需求采取书面核实、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镇区民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救助的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经县民政部门报送上级核对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评估通过后,依次传递给县医疗保障部门审批补充性医疗救助及特项医疗救助待遇;传递给镇区民政部门依据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办理临时生活救助报审及救助资金发放手续。
十一、不符合救助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1、故意隐瞒成员构成、家庭(个人)真实收入、财产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不授权、不接受、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能出具因患重特大疾病无法就业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除外);
5、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遭遇意外事件,有赔付责任方但赔付责任方未履行赔付责任的(赔付责任方无履行能力的除外,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6、因吸毒等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对患有重大疾病的本县户籍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救助适用如东县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政策,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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