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rdxylbzj/2022-00209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医疗保障局 文号: 东医保〔2022〕54号
成文日期: 2022-08-30 发布日期: 2022-08-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如东县“医保便民药店”遴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如东县“医保便民药店”遴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8-30 16:1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持续推动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创新,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购药用药负担,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得到、用得上质优价宜的医保集采药品和国谈药品。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江苏医保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3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医保便民药店”有关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苏医保办发〔2022〕34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我县“医保便民药店”遴选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服务规范,信誉良好,自觉遵守各项规定,近两年来无下列行为的:

1.近两年内,因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等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的;

2.近两年内,因违反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处罚的;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以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4.其他不符合纳入“医保便民药店”建设范围的情形。

(二)具备符合集采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管理要求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药品进销存制度、患者服务流程。门店内部相关岗位设置齐全,为集采药品销售单独建账、处方分类装订保存。

(三)已在省平台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实施“零差率”销售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四)设置集采、国谈药品销售区域,实行专区、专柜存放,并在专区张贴“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专区”标识,公示集采药品采购价和本店销售价,严格实施“零差价”销售。

(五)安装医保视频监控等系统,确保刷卡结算、取药行为在监控视线范围内,实现全程监控,做到实时上传结算、监管等相关数据。

(六)“医保便民药店”建设在“15分钟医保服务圈”所在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内。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受理。符合遴选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递交《如东县“医保便民药店”申请表》(见附件1)(医保定点连锁零售药店可由总部公司提出申请并附详细门店名单),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资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纳入评估范围。

(二)择优评估。根据遴选要求,对申请药店的协议履行、经营规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信用评价、供应保障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医保便民药店”资格。

(三)结果公示。“医保便民药店”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四)签订协议。对公示无异议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保便民药店”专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并纳入“医保便民药店”建设范围。

三、建设标准

“医保便民药店”必须严格按标准建设,实行统一挂牌管理、统一设置专柜、统一明码标价、统一制度上墙、统一监督监管等 “五统一”标准建设运营。

(一)统一挂牌管理。纳入“医保便民药店”建设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悬挂“医保便民药店”标志标牌,标志标牌应按照统一的样式、颜色、尺寸、材质、生产工艺等制作。(见附件2)。

(二)统一设置专柜。在店内相对独立位置规范设置集采药品、国谈药品专区、专柜,并在明显位置统一张贴“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标志标识(见附件3),具体要求如下:

1.位置要求:“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须设置在“医保支付专区”内,根据自身条件,应以货架、玻璃隔断、墻体等为介质,确保专区相对独立。

2.颜色要求:专区中的货架卡条、端架、地标等应以医保蓝为主色调。

3.标识要求:“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标识统一悬挂在集采药品专区专柜上方居中位置。

(三)统一明码标价。应对专区专柜销售的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名称、剂型、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基本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并按照统一的销售标签版式要求制作销售价格标签标牌(见附件3),确保实行采购价格、销售价格“双标签”管理,“零差价”销售。

(四)统一制度上墙。应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医保便民药店”日常管理制度要求(见附件4),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优化服务流程、严格日常管理,并将相关管理制度上墙公示,广泛接受参保群众监督。

(五)统一监督监管。“医保便民药店”应纳入全省统一的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系统接受统一监督管理,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专区专柜内应规范配置相应医保基金智能监控系统,确保购药、刷卡、结算、取药等行为全程在监控视线范围内,实现实时上传、实时记录、实时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准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从申报的定点零售药店中择优遴选“医保便民药店”,遴选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监管机制。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医保便民药店”实行“零差价”销售,坚决杜绝售卖假药劣药、以药易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协议管理规定立即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并即时报市局备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多方位做好“医保便民药店”政策宣传工作,突出“医保便民药店”建设的意义和成果,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认同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申报时间

2022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7日,逾期不提交申请的,视同放弃本次遴选。

联系人:徐家乐,联系电话:0513-81905152。

附件:1.如东县“医保便民药店”申请表

      2.“医保便民药店”标志标牌

      3.“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标识、“零差价”销售标签标牌

      4.“医保便民药店”日常管理制度(试行)

如东县“医保便民药店申请表.docx

“医保便民药店”标志标牌.docx

“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标识、“零差价”销售标签标牌.docx

“医保便民药店”日常管理制度(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