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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来源:如东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3-09-01 字体:[ ]

为进一步健全基层消防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安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行使的消防领域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城中街道办事处、掘港街道办事处行使。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协议,特此公告。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江苏省消防条例》。

二、委托事项

委托机关:如东县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组织:城中街道办事处、掘港街道办事处

委托机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中规定的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委托给受委托组织实施。

三、委托执法内容

1.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组织可依法对其行政区域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

2.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组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的单位、团体、企业、事业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组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行政执法人员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委托权限范围详见附件)。

四、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机关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向受委托组织提供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4.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组织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机关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二)受委托组织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将对所属执法人员开展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3.有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定期向委托机关报送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6.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委托执法责任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单位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五、委托执法程序

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对依法应给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报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审批,在检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依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报委托机关审批。告知期满后,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委托机关法制审核后,报委托机关审批,审批后盖委托机关公章,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执行。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六、委托期限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对委托协议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七、其他关事项

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机关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doc

如东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