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姜红 吴文军)狗咬人,通常来说,狗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若是狗咬了狗,造成其中一只狗受伤,那么责任究竟该谁来承担?近日,岔河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认定“挑事”并咬伤邻居家狗狗的犬只主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解赔偿了对方4500元。
家住岔河镇的叶某和曹某是邻居,各自都养了一条狗。7月29日傍晚,叶某家人骑着电动车回到家中,爱犬跳跳前来迎接,这时,曹某家的小白和另一只流浪狗从远处奔跑而来,小白扑过来就咬了跳跳的前腿,三条狗打成一团。事后,叶某带着受伤的跳跳去宠物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前肢桡骨、尺骨骨折,部分肌肉组织缺失,创口污染,花去医疗费7000多元。在向曹某索赔无果后,叶某一纸诉状,将曹某告上了法庭。
据介绍,原被告均未办理犬只饲养证、均未使用牵引绳养狗,跳跳重十几斤,小白约二三十斤。庭审期间曹某提出,三条狗均无牵引绳,且无法证实跳跳骨折系小白所为,即使赔偿也应该由三家主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跳跳被咬后几天才送医,治疗费用高于一般水平,存在扩大损失,过度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视频录像显示主要是小白对跳跳进行撕咬,将其咬伤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曹某违反管理规定,未办理饲养证、未对家犬小白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小白奔至他人家门口咬伤他人爱犬,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虽未办理饲养证,未对家犬使用牵引绳,但其饲养的过错与本案事件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考虑到双方的邻居关系及小狗的受伤、治疗情况,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曹某赔偿叶某家犬损害造成的损失4500元,当庭履行完毕。
岔河法庭法官张金山表示,在该起案件中,狗的性质是财产权,所以最终定位还是归于财产损失,对受伤小狗给以必要的治疗,并由被告承担相应赔偿。张金山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律对养宠人的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既然养了宠物就要防患于未然,一旦造成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