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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骑乘电动车未戴头盔将被罚
来源:如东日报 发布时间:2020-08-26 字体:[ ]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洪绍敏 徐悦箫)7月1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9月1日起,南通市各行政区域将正式对驾乘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予以处罚。

近年来,县公安局通过电视、广播、公众号等多个平台,采取发放宣传单、户外大屏流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对非机动车安全驾驶进行广泛宣传,交警在执勤过程中也会有针对性地向广大居民宣传相关法规,居民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已经有了明显提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近两个月以来,我县电动车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已达70%。

8月初,南通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了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通告指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本通告实施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9月1日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对驾乘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正式开始处罚。

除强制佩戴安全头盔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符军提醒广大居民,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必须年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