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被狗咬伤 狗主人难逃赔偿责任
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季湘婷 陆和煦 实习生 孙妙汉 通讯员 严夏菲 汪胜男)狗是看家护院的好帮手,但有人却没有做到拴绳养狗,伤及无辜。近日,如东法院岔河法庭调解了一起家狗伤人纠纷,最终被告难逃赔偿责任。
今年上半年,马塘镇长路村村民王阳(化名)驾驶电动车行经邻居李帅(化名)家门前时,李家饲养的一条黄色狼狗突然窜出,咬到王阳的左小腿,当时就出血了。王阳随即要求李帅送自己前去医院就诊,并垫付医药费。李帅以各种理由推拒,王阳只能报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拍照固定证据,告知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过治疗,王阳共花去医疗费1744.62元,并在家休息了一个月。期间,李帅未向王阳赔礼道歉,也未来探望,且拒不承认是自家狼狗将其咬伤。无奈之下,王阳一纸诉状将李帅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虽然没有现场视频资料,无被告家狼狗咬人的直接证据,但结合报案时间、地点,原告伤情状况,被告家狼狗各项信息以及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110到现场拍摄照片以及门诊治疗病例等证据,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认定原告伤情是被告家狼狗咬伤所致。在查明事实后,经法庭劝说、调解以及法律宣传,被告最后承认该事实,赔偿对方损失。
县人民法院岔河法庭员额法官张金山介绍,如果原告在事发当日未采取报警措施固定证据,在诉讼中无法提供任何基础证据证明事发经过,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法院则很难支持其诉求。他建议,在突发状态下,要以人身安全为第一要务,其次要保持冷静,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以备将来索赔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