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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2年08月19日如东县人民政府东政规〔2022〕1号文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规定》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东县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包括骨灰埋葬地,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原则上不得向户籍不在服务区域内的人员提供墓(格)位,但配偶的户籍、本人或者配偶的原籍在服务区域内的除外。

第三条县民政局作为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发改委、住建、自然资源、城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镇(区、街道)应按照以人为本、适度前瞻、合理布局、统筹平衡、差异配置、节约集约、存量挖潜的原则,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人口死亡率、迁葬数量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镇(区、街道)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规模。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经批准建设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需要使用国有建设土地的,符合划拨目录的可以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由县政府批准,禁止占用其他非建设用地及永久基本农田。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可以村办、村与村联办、镇(区、街道)统一举办。村办的,每村规划一处。提倡多村联办或镇(区、街道)统一举办。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穴(格位)面积、墓碑高度以及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按照“八有”标准建设。有一条硬质化的道路,有一个庄重的门面,有一个标识清楚的指示牌,有一处公示宣传栏,有一套监控防护设施,有一套文明的祭奠程序,有一个维护良好的绿化环境,有一个定期维护管理的专人。

第九条各镇(区、街道)新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请示,并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不得与骨灰寄放人预签安葬服务合同。安葬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墓葬费、墓(格)位使用期限、管理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管理单位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核定按《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第十二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对象安葬,经镇(区、街道)批准,可酌情减免墓穴(格位)费。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严格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向服务区域内的人员提供墓穴(格位),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十四条 各镇(区、街道)要聘用公墓(骨灰堂)专门管理人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卫生保洁、绿化管护等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丧属,收受礼品、礼金。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管理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墓穴(格位)档案登记管理制度,丧属凭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按顺序进入公墓安葬。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管理单位要对墓穴(格位)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各镇(区、街道)要对已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进行提档升级,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安全通道,安装防盗、通风设施,设立祭奠区和停车场。在新、扩、改建公益性公墓及相关配套设施过程中,各镇(区、街道)要配齐指标资金,逐步完善现有无用地手续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用地手续,对新、扩建的公墓(骨灰堂)及相关配套设施,要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要因地制宜推行不占或少占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骨灰安葬方式,推动公墓向绿色生态可持续转型。

第十七条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祭奠、鲜花祭扫、网络祭扫等方式。进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进行祭扫活动应当遵守运营单位的管理规定。在安葬地以外的地方进行祭扫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破坏环境卫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严禁以丧葬祭奠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鼓励公墓(骨灰堂)为居民提供代为祭扫服务。

第十八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实行民政部门年检制度。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审批登记信息、殡葬服务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违法受处罚情况等内容。

县民政部门进行随机抽查。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县民政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阻碍、干扰殡葬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镇(区、街道)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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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