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如东县县级财政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年11月20日东财规〔2012〕2号文发布 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县直各单位:
现将《如东县县级财政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如东县县级财政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级财政资金结余结转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财政资金结余结转主要是指:
(一)预算单位结余。预算单位结余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执行(含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和上级补助资金等),但当年未支出而形成的财政结余资金。预算单位资金结余包含预算内指标结余、非税指标结余、账面结余等三类。
(二)县级财政结余。县级财政结余指预算年度结束时,相关指标(包含上级专项指标)未予分配、项目资金尚未拨付至预算单位,仍保留在财政部门形成的指标结余。
第二章 预算单位结余管理
第三条 预算单位结余按资金性质分为预算内指标结余、非税指标结余、账面结余;按资金内容分为人员经费结余、公用经费结余、项目经费结余。
第四条 人员经费结余,由县级财政部门予以收回,用于平衡县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公用经费结余,形成指标结转(作为下一年度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来源之一或单位需要时通过批准程序,予以安排使用,以下统称指标结转)。
第五条 项目经费结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项目已经实施完毕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终止,而形成项目资金结余,作为指标结转。
(二)属尚在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当年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予以结转,年初由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留作单位继续用于项目实施。如果项目超过三个预算年度未完成,其结余资金,形成指标结转,财政不再予以安排(上级专项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后年度重新实施的,由预算单位重新编报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实施完毕后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第六条 对以前年度单位结余分配而形成的账面结余,由财政根据需要作为下一年度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来源之一或单位需要时通过批准程序,予以安排使用
第三章 财政指标结余管理
第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时,已经分配至预算单位但财政部门尚未安排使用的指标结余,由预算科结转后,下一预算年度继续安排至预算单位。
第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时,尚未分配的指标结余或虽已分配但仍有结余的财政资金(含以前累计结余),由相关业务科室和预算科核对、确认,根据项目性质,确需结转使用的,报分管领导批准,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分配;无需使用的,由财政收回。
第九条 预算指标三个预算年度仍未安排使用,第三个预算年度结束时予以收回(上级专项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按照有关规定确实需要继续保留的,由业务科室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报分管领导批准。预算指标收回后,以后年度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需继续使用的,由业务科室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规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或从追加预算中安排。
第四章 结转管理
第十条 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各业务科室根据预算科提供的表格式样和相关指标台账,进行核对、填报财政指标当年结余和以前年度结余,对需要结转的结余予以说明,对超过结转年限的结余指标提供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各预算单位先根据预算科提供的财力结算单等表格,会同会计中心、国库科等填报各部门收入、支出,初步得出结余结转情况。然后由预算科进行审核确认,对需要收回的指标或统筹的财力,在财力结算单上予以注明,退回至单位复核并加盖公章后,汇总报送分管领导批准并加盖财政局公章。最后,根据各预算单位结余结转情况,由国库科办理指标结余结转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科每年年初对上年财政结余指标和单位结余指标进行汇总,对需要结转的财政结余指标和预算单位结余指标报领导审批,报送国库科作为编制年终决算报表的依据并一次性维护至指标管理系统,作为下一年的总指标来源进行分配、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其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