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关于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项目建设的推进方案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5-12-1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关于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项目建设的推进方案》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关于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项目

建设的推进方案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我县老年群体养老服务需求,为全县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增添活力。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5﹞27号)、《中共如东县委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东发﹝2014﹞27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涉及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方面的政策、文件要求,立足我县县情,经研究,制定如下推进方案:

一、建设目标

到2020年底,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064”养老服务格局,即全县老年人口中,90%的老年人由家庭自我照顾,6%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4%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二、重点项目及推进措施

(一)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设

建设项目: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具备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膳食、日常照料、保健康复、学习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的场所;协助智慧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等。2、智慧养老服务中心:通过完善的服务团队,依托智能化服务网络,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上门的助洁、助餐、助医、助购、助聊、助游等服务。

建设要求:积极鼓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智慧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助餐点,多方面满足居家老人养老服务需求。各镇(区、街道)要按照“15分钟”的服务半径设立布局均衡、功能齐全、覆盖全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助餐点),助餐点可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合办,也可单独设立;建成县级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综合体(含日间照料、智慧养老、老年护理等功能)。

推进措施:对符合验收标准且运行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在100㎡、200㎡、400㎡、600㎡、800㎡以上的,县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8万、15万、25万、35万、50万,每年根据服务人数及成效给予1-5万的运营补助。县级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体项目由县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行,各镇(区、街道)根据要求提供服务场所,协助做好服务人员的招聘、服务对象的管理等工作。

(二)机构养老服务平台建设

建设要求:1、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示范和托底作用,2015年底前,各镇(区、街道)农村敬老院均要达到省星级敬老院建设标准,逐步增强其床位的护理功能,提高为农村失智(失能)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能力,确保到2020年,护理床位数占总床位数50%以上,不断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尤其是困难老年人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使之发展成为五保供养、社会寄养、居家养老等为一体的区域性社会福利中心。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通过多种方式,积极鼓励社会力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县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可先行试点。2、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各镇(区、街道)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2020年底前,各镇(区、街道)养老床位总数要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左右,其中,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要达到7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要达到50%以上。

推进措施:1、完善取得养老许可的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新(扩)建的,县财政按照每张护理型养老床位1万元、普通养老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由宾馆、医疗机构等改建的或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按照每张护理型养老床位5000元、普通养老床位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对普通养老床位改造成护理型养老床位的,按照每张护理型养老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2、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运行补助标准,凡养老机构的养老床位接收的本县户籍的老年人,该养老机构可获得政府给予运营补贴,标准为普通养老床位80元/张/月、护理型床位100元/张/月。3、对实行公建民营的农村敬老院,且合作期限不少于2年的,按照规模和入住率给予镇(区、街道)一次性奖补。床位200张以下、入住率70%以上的补助10万元;200张以上、入住率不低于60%的补助20万元。

(三)老年人关爱制度

1、建立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帮扶制度。各镇(区、街道)要为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老人开展关爱服务,由镇(区、街道)委派一个部门或单位、一名党员志愿者(以村居内党员为主)、一名供养对象的近亲属或邻居与分散供养对象签订“3+1”的关爱照料服务协议,协议要明确四方的责任和要求,包户的部门或单位每月至少上门1次、包户的党员志愿者每周至少上门1次、监护的近亲属或邻居每周至少上门2次,查看分散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和身体状况,及时帮助解决反映遇到的困难和难题,力所能及提供需要的帮助和服务,尤其是在身体状况出现异常时要及时帮助解决或向村(居)、镇(区、街道)民政部门反映,由镇(区、街道)视情妥善处理。

2、建立困难老年人服务照料补贴制度。补贴标准:重度失能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对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按不低于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家庭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服务补贴。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贴方式: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由镇(区、街道)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近亲属、邻居提供服务的,分散供养特困对象根据“3+1”的关爱照料服务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3、建立、完善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制度,继续扩大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生命安全。为60周岁以上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等困难老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经费由县财政承担。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和老年护理险。

(四)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建立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实施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免费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到2020年,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2、建立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制度。为积极鼓励更多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业,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并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服务人员,每月给予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200元。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具有社工专业资格人员从事为老服务的,每月发放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200元。

(五)养老服务支持政策

1、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包括养老机构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新建的老年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服务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建立养老评估服务体系。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评估服务,购买评估服务范围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资格的评估、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政府补助评估、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许可的评估、尊老金发放情况的评估等,逐步实现养老评估服务社会化、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县委、县政府民生幸福工程重要内容之一,是积极应对我县人口老龄化的积极举措。各镇(区、街道)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县委、县政府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找准差距,突破难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安、老有所乐。

(二)务实推进。各镇(区、街道)要紧密结合各地的实际,加大投入,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整合一切资源,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体系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同时,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创造特色,以老年人满意为目标,杜绝搞只有外在形象,没有实际服务的“花架子”,确保所有项目建成后都要切实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三)严格验收。各镇(区、街道)在各项目按标准建成后,原则上每季度首月即可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县民政局将组织相关部门,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走访服务对象。验收通过后,将及时拨付县级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