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年如东县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8-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苏民养老〔2019〕7号)和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支队《关于印发2019年南通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民发〔2019〕41号)文件要求,在认真总结2017年以来专项行动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养老院服务方面的突出问题,联合制定了《2019年如东县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如东县民政局            如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如东县消防大队

2019年8月15日

2019年如东县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在我县实施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养老机构积极参与,持续整治了一批问题隐患,有效推动全县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迈上新台阶。但我们也清醒看到,还有一些养老机构存在突出问题隐患,全县养老院服务质量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为加快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根据省、市民政等五部门关于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以“清隐患、防风险,补短板、促达标,转机制、提质量”为主要任务,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持续推进全市养老院服务质量迈入长效机制建设新阶段。具体目标是:到2019年9月底,养老院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基本整治到位;年底前,全面清除养老院已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在此基础上实现80%养老院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全面完成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备案,继续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辐射带动养老院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社会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以清除隐患为重点,着力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清除攻坚行动。各地要指导养老机构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28项指标涉及养老院运营服务中的重大风险隐患(见附件1),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要列出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的养老院清单及隐患清单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同时,要结合县民政局《“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将养老院中的10类突出消防安全问题评估结果及专项行动中涉及的消防安全指标情况,上报县民政局,统一抄送县消防大队。对不达标的情况,要按照“一地一策”“一院一案”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9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院,应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各地进行摸排、统计,上报县民政部门,统一于2019年11月底前报市民政部门。

县消防大队要加强对民政部门参加检查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提升其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能力,同时依法对养老院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会同民政部门严格督改发现的火灾隐患。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及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医疗卫生问题,会同民政部门加强整治,消除隐患,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安全和质量。

(二)以防范风险为重点,扎实推进养老服务市场综合检查整治。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集中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扎实开展风险排查,切实摸清本地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底数,有序处置存量风险;建立常态化风险排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拉网式排查等措施,及时发现新的风险线索,有效遏制增量风险。要建立风险排查工作机制,有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风险排查工作。要改进检查方式,将“扫黑除恶”“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检查任务与专项行动排查合并进行,减少分散检查频次,减轻养老机构迎检负担。要将“扫黑除恶”“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内容,发现有对“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和推销活动、以养老服务“会员卡”“预付费”“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床位)”等名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增强老年人及其家人防范意识。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严禁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资。要督促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经常开展康养保健知识宣传,增强其对“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其理性消费,鼓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继续加强对养老院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以补足短板为重点,深入实施特困供养机构改造提升工程。结合全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再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深入实施我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完善人员配比,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补齐农村养老机构短板。全县所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全部改造提升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既能优先满足辖区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又能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其他高龄、独居失能(部分失能)等社会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推广链式养老服务模式,拓展敬老院服务功能,加强与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为周边老年人提供从机构、社区到居家相衔接的一体化养老服务,切实发挥敬老院在特困人员托底保障和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撑作用。

(四)以促进达标为重点,全面推动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地要督促指导已经清除重大风险隐患的养老院,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开展自查,对不达标的内容采取有力措施整改,提升服务质量。在养老院自查整改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社会公布达标养老院,督促指导未达标养老院整治提升。年底前,全县力保80%以上养老院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省、市民政部门将按照10%比例抽检复核达标养老院。大力开展养老服务标准的宣贯活动,扩大养老机构标准化试点范围,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我县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的支持指导。

部署实施民办养老院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瓶车充电桩、微型消防站等工程)。7月份,按照省民政厅统一部署,启动实施民办养老院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完善人防技防措施,推动解决养老院重大安全隐患与消防审验问题。县消防大队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联合执法监督,及时督促养老机构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五)以转换机制为重点,突出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我县将按照省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民养老〔2019〕10号)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将相关优惠政策与备案、基本规范达标、强制性标准达标挂钩。县民政局将与县审批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到共享平台下载查询养老机构新设立信息,对新成立养老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指导,提醒其尽快备案;对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

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民政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年底前市级“双随机”监督抽查覆盖养老机构的比例达到20%以上;县级达到40%以上,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实行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并将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纳入江苏省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系统实施联合奖惩,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各地要高度重视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及时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要指导养老机构及时将整改情况录入系统,确保养老机构整改涉及的指标及时更新;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将对养老机构的核查结果录入系统,体现整治成效。

(六)以提升质量为重点,持续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示范工程。认真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以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县民政部门将设立相应的养老机构评定委员会和养老机构复核委员会,负责对本级评定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标准、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加等级评定;加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培训,设立评定组织,建立评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落实评定资金来源渠道,持续推动我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有序进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等级评定示范效应,推动形成养老机构等级管理长效机制。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继续推动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或建立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其余养老机构就近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鼓励床位利用率低的一、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科医院转型或增设护理院,鼓励非建制乡镇所在地医疗机构转型为养老、康复护理机构。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继续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培训机制,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支持。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继续推进完善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稳定养老服务队伍,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养老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的一项关系广大老年人福祉的大事。各地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地方党委政府及主要领导要积极支持推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统筹安排,及时汇报,同时做好工作部署和督促指导。要加强部门协调和工作统筹,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专项行动抓好抓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加强统筹,进一步加大养老院质量建设的资金投入,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对专项行动的支持。2018年底拨付的养老服务质量提升专项经费要优先保障问题突出的养老院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情况,普遍开展城市福利院和优秀民办养老院结对帮扶农村敬老院提高服务质量的活动。相关扶持政策将与质量建设挂钩,对达标养老机构给予政策倾斜,激励更多养老机构改进服务、提升质量。

(三)抓好督促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服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服务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县民政局将会同卫健、应急、消防、市场监督等部门适时开展专项行动评估和督查工作,并依法处置服务质量规范化建设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对行动积极、效果明显的养老机构给予表扬激励,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导致严重事故的养老机构一律曝光。

(四)强化舆论宣传,及时公开信息。要继续通过电视、报纸杂志、官网专栏、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及时公开发布和动态更新本行政区域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的养老机构名单、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星级养老机构名单。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监测,推进监测结果的通报应用与信息共享。

(五)对照时间节点,做好情况报送。各地要指导辖区内养老机构及时通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更新信息并填报整治情况,10月31日前,向县民政局报送2019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告,11月10日前由县民政局汇总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省民政厅按季通报各地专项行动情况,所有有关专项行动信息、材料报送情况,纳入2019年度民政重点工作评估内容,与评估考核挂钩。

联系人:陈小飞;联系电话:84163326。

附件:1. 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2. 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

附件1

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序号

原序号

指标内容

检查细则

不符合指标的整治建议

1

2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未签订协议或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不符合。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受委托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的,须更换为有资质的企业。

2

3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但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3

5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有养老护理员未经过专业机构或养老机构内部培训合格上岗,不符合。

1.养老机构建立内部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应停止上岗。

2.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养老护理员培训。

4

7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如有此类人员,没有100%持证上岗,不符合。

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及其他人员应停止相关岗位工作。

5

11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没有入院评估制度,且未开展评估工作,不符合。

养老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或地方相应标准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6

20

无虐老、欺老现象。

如有欺老、虐老现象的,不符合。

出现欺老、虐老现象的,要依法处置。

7

30

养老机构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8

34

药品管理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9

35

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域。

有1项情况存在,不符合。

1.有突出隐患的地区应提出迁址意见。

2.养老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

10

43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提供24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1.养老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当班服务制度并做好记录。

2.民政部门要规范养老机构当班、值班、交接班工作。

11

74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如有院内医疗机构,不符合规定,则为不符合。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12

82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应有制度、工作流程,有1项做不到的,不符合。

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养老机构传染病预防制度。

13

96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如果没有特种设备,则不对特种设备管理做要求。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制定完善。

2.民政部门促进行业交流,推广优秀经验。

14

98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立即停止该场所用于人员住宿和活动,或改建。

15

99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则该项不符合;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养老院则查看是否在相关场所对应设置相关设备,未对应设置的为不符合。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和标准整改。

2.依据消防机构意见整治。

16

100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1.建立每日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制度。

2.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定期填报检查记录。

3.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的检查巡查记录,了解养老机构检查巡查情况。

17

101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结合实际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参加区域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联控。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不符合。

1.建立检查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障制度。

2.积极参加消防机构组织的联防联治联控活动。

18

102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依据消防机构意见整治。

19

103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1.制定预案、开展演练和培训。

2.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总结经验。

3.养老机构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相关活动记录。

4.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演练、培训活动情况。

20

104

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1.设立公共吸烟室。

2.杜绝老年人在住宿房间吸烟。

21

105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1.在相关专业人员指导下定期组织维护保养和检测。

2.及时整改隐患。

22

106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1.依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

23

107

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24

108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25

109

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26

110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机构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27

113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

28

115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报告制度,缺少1项即为部分符合。全部缺少为不符合。

1.养老机构建立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2.养老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处置能力。

3.民政部门应促进行业交流,推广典型做法和制度。

注:

1.以上指标均来自《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详见民发〔2017〕51号文件),表中“原序号”是指该指标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的序号。

2.《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原序号为6、12、13、14的指标要求(关于食品安全内容)并入修改后的第7项指标(原序号为30)。

3.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内养老机构风险隐患实际补充其他检查指标

附件2

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

是否制定落实方案

纳入监管的养老机构总数

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养老机构数

尚未整治到位的重大风险

隐患数

已完成整治的养老机构数

已完成整治的重大

风险隐患数

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基本规范》的机构数量

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

与评定》国家标准评定情况

一星 个,二星个,三星个,四星个,五星个

    说明:季度通报的数据来源于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填报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