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如东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如东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整体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和南通市《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如东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考核管理、报酬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是指接受行政机关聘请,为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县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承担法律事务的工作机构和各镇(区、街道)司法所分别负责本部门、本镇(区、街道)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公开选聘与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法律顾问。
公开选聘是向社会公告选聘条件,接受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名,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择优聘任。定向邀请是向在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力和经验的法学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等发函邀请,经协商一致后聘任。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聘用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如东县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文件规定。
第八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二)政治立场坚定、有大局观,熟悉行政、经济及社会事务管理。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力和经验的法学专家;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或者5年法律事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并熟悉聘用单位工作领域的法律法规。
(四)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五)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聘期1-2年,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连续聘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住所、通信方式;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三)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执业证号;
(四)合同期限;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方法;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县司法局执法监督科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以及相关建议向聘任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聘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要求政府法律顾问报告前款规定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在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可能引起群体事件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政府法律顾问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可能败诉(确认违法、撤销行政行为、国家赔偿、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及时向县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于每年12月份组织进行。日常工作考核由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承担法律事务的工作机构和镇(区、街道)司法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任期工作考核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于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前30日内,经聘任单位申请进行。任期工作考核根据任期内的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工作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政府法律顾问考评情况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五条 日常工作考核总分为100分,每项考评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扣分项目(100分)
1.尽职履职方面(40分)
(1)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聘任单位交办任务的,每次扣10分;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任单位会议或活动的,每次扣5分;
(3)经向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了解,对顾问工作办理不满意的,每项扣5分;
(4)全年未提出一条以上专项建议的,扣10分;
(5)未按时履行报告义务的,扣10分;报告内容质量较差的,酌情扣1-5分。
2.服务质量方面(30分)
(1)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酌情扣5-10分;
(2)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脱离实际、缺乏可行性的,每次酌情扣1-10分;
(3)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酌情扣1-10分。
3.规范执业方面(3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法律顾问或所在单位被投诉查实,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2)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
(3)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4)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招揽业务的。
(二)加分项目(10分)
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肯定或聘任单位主要领导肯定的,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做法或者对我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第十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75分以上,不满85分)、基本合格(60分以上,不满75分)和不合格(不满60分)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日常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被纠错或败诉的;
(四)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任期工作考核根据政府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每年日常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有一次以上(含一次)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者暂停执业的,行政机关应予解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聘请法律顾问。
第十九条 已签订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尚未到期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其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报酬包括基础法律服务费和复议、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
第二十二条 下列法律事务属于基础法律服务:
(一)就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就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相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服务;
(四)审查或者协助起草、修改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排查行政执法、民事合同以及其他监管、服务领域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预防措施;
(六)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各类纠纷;
(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协助进行法治宣传;
(八)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九)其他需要由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非诉法律事务。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基础法律服务费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支付。
基础法律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支付: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全额支付;合格档次的,按80%支付;基本合格档次的,按60%支付;不合格档次的不予支付。
案件代理费按现行江苏省法律服务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础法律服务费每年结付一次,案件代理费按照委托代理合同执行。
采取基础法律服务费和案件代理费相结合方式支付法律顾问报酬的,基础法律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采取经费包干方式支付法律顾问报酬的,不再另行支付案件代理费。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培训制度,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可采取邀请法律专家授课或赴高校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承担法律事务的工作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资料,并及时归档。工作档案包括:
(一)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材料;
(二)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法律(审查)意见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书等案卷材料;
(五)工作总结、工作建议、工作考评等材料;
(六)其他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内容一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成效显著,或者为行政机关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机关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业操守,造成行政机关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及其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对法律顾问的聘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村居对法律顾问的聘用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法律顾问合同(模板)
2.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表